原创性基础研究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关键动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作为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一直在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基础和知识源泉的作用。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放宽依托单位注册的范围、完善多元投入机制等措施,引发科技界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以法律法规形式确认国家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是世界上许多科技先进国家的通行做法。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工作逐步试行科学基金制。
科学基金制实施后,为了将科学基金制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在2007年正式公布实施。在《条例》的规范和推动下,国家科学基金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数有较大增长,从2007年的42.98亿元提高到2024年的363.14亿元。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项目资助格局更加优化,人才成果培育更富成效,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时间的车轮滚滚向前,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学科交叉融合更加紧密,科学研究范式发生深刻变革,国际科技竞争不断向基础前沿聚焦。我国也步入了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的新阶段,亟待加快推进我国基础研究取得更多新进展、新成果。回应时代需求,修订后的《条例》应运而生。
值得一提的是,在强化支持基础研究方面,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七条授权科学基金管理机构对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基金资助项目设置专门的申请和评审规则。这一规定弥补了常规项目遴选机制可能存在的不足,为基础研究原始创新项目的识别和支持扫清制度上的障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接下来,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突出原创研究,继续实施原创探索计划项目,总结预申请、双盲评审、评审意见反馈和答复等前期实践积累的有益经验,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原创研究的评审机制,加强对原创性、非共识、变革性研究的支持。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条规定,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鼓励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以联合资助的模式投入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捐赠。
多元化投入能够为开展基础研究提供有力的经费支持,相关探索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自然科学基金委就开始了与地方政府、科研与行业部门以及企业开展不同方式的联合资助工作的探索。按照“面向国家需求,引导多元投入,推动资源共享,促进多方合作”的原则,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与有关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
截至目前,自然科学基金委已构建较为成熟的联合基金管理模式,吸引11个行业部门、32个地方政府和19家企业投入联合基金,联合基金总规模已超300亿元。此外,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和个人捐赠的有效机制。今年3月,小米公益基金会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捐赠1亿元,用于资助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支持本科生开展基础研究。加强构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多元化投入机制,能够让基金支持项目更加贴近地方、企业、行业的前沿需求,更具可行性和应用价值,发展的“含金量”更高、动力更澎湃。
依托单位在组织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保障项目实施条件、跟踪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等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此次修订的《条例》对依托单位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变化是,新修订的《条例》放宽了依托单位的注册范围。《条例》第九条提出,除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有关公益性机构以外,新增“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可以注册为依托单位的规定。这意味着,将有更多具备基础研究实力的不同性质的组织注册为依托单位,参与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和管理。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还提出强化依托单位管理职责、加大对依托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等内容。据悉,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压实依托单位基金资助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依托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落实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调查处理等具体职责。特别是对依托单位违反保密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等新增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调查处理,严格执行核减资金、暂停拨付或者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新增处理措施,加强对依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正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所言,《条例》将通过明确工作原则、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资助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方面的新规定,推进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公正和高效,为科学基金深化改革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惠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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