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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1-39868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文日期:2021年11月0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科外字〔2021〕126号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科外字〔2021〕126号)

2021-11-10 17: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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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自治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机制建设,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在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第三条  合作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区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外开放和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合作基地是我区对接全国全球科技资源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对全区科技创新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合作基地的管理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机制。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统筹全区合作基地规划建设,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合作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具体工作。设区市科技局或区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合作基地的推荐,并为基地发展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基础条件:

(一)合作基地的申请单位应为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与区外(含境外、国外)的知名科研院所、高校、企业或其它合法机构已建立稳定的机制性合作关系,并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有明确的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发展规划和布局,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配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具有良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四)申请单位经营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引进区外(含境外、国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开发出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

(四)已与区外(含境外、国外)机构共同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期结题,且在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过程中无违法违规情况;

(五)拥有国家或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第七条  科研院所、高校和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前沿技术或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拥有国家或自治区级创新平台;

(二)已与区外(含境外、国外)机构共同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期结题,且在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过程中无违法违规情况;

(三)与区外(含境外、国外)机构的合作研发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区或境外实现转化或产业化;

(四)在引进区外(含境外、国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或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认定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内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我区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内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区外(含境外、国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广西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三)已促成广西创新主体与区外(含境外、国外)的技术交易项目数量不少于20项、技术交易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动态服务企业总数不低于100家或促成企业新增总产值不低于1亿元。

第九条  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领域或者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平台;

(二)以园区或产业基地为依托的,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达10家以上,自治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达2个以上,区外(含境外、国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0件以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依托的,在吸引区外(含境外、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入驻,或帮助在孵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区外(含境外、国外)先进技术,引进区外(含境外、国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提升国内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成功孵化科技项目10个以上,科技园区内5个以上企业有与区外(含境外、国外)开展科技合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时限等相关要求,确定委托承办申报评审工作的专业机构;

(二)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三)专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限期补正;

(四)专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商请申请单位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区直归口管理部门,按限定名额从中择优推荐;组织专家结合实地考察对获得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

(五)自治区科技厅在30个工作日内,结合申报材料、专家考察意见、专业机构认定建议和实际布局情况等,确定合作基地候选名单,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认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认定合作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申报书;

(二)与区外(含境外、国外)主要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区外(含境外、国外)主要合作机构简介和资质证明;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保障科技创新合作工作经费的承诺书;

(四)申请单位对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规划、专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已获认定的合作基地有效期截止前再次申请认定的,还需提交获认定以来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情况的总结,详细说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部署,按照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积极拓展合作渠道和内容,开展务实高效的合作并取得实效;

(二)积极主动参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的科技展会、项目对接、路演等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活动;

(三)主动探索科技创新合作新模式新机制;

(四)每年按时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在开展科技创新合作过程中,如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重大问题,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专业机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获认定的合作基地,由自治区科技厅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

第十四条  获认定的合作基地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在符合项目评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项目中可获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援外、受援项目时,在符合项目申报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项目中可获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获认定的合作基地申报创建国家或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中可获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合作基地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在国(境)外申请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厅优先给予相关补助。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合作基地的管理采取年度报告制。各基地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工作进展、带动经济效益及统计数据、合作成果、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经设区市科技局或区直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九条  合作基地有效期为五年。到期时如未重新申请认定并获认定,合作基地称号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合作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有效期截止前撤销其“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合作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履行合作基地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合作基地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三)在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的;

(四)合作基地载体单位因故撤销、停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撤销其合作基地资格的;

(五)其它需撤销的情况。

被提前撤销合作基地称号的载体单位,将由自治区科技厅面向社会通报,且不再享受合作基地的各项支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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