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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成字〔2021〕114号)

2021-10-08 15: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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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科技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推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落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破解我区科技成果中试验证难题,提升科研机构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桂政发〔2021〕1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科研平台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中试基地,面向区内外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试基地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制定中试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中试基地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规程。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中试基地建设方案计划,指导全区开展中试基地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申报认定、绩效评价、调整撤销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各相关主管部门或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是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中试基地规划和培育,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和推动本部门、本地区中试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二)组织、初审和推荐本部门、本地区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的申报。

(三)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的审核认定、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自治区级中试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为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人、财、物等必备条件。

(三)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中试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共建单位是自治区级中试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中试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机构和人员配置。

(二)履行中试基地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通过仪器设备共享等形式支持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科技厅签署了科技合作协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且相关中试基地的主体建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硬件条件: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及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中试生产线设备、中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测和产品性能检测设备总原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三)人才队伍:拥有服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数的50%。技术人员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

(四)开放服务:具有对外提供开放化中试服务的能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化的服务流程、明确的中试服务范围、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较高的服务质量。

(五)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建设运营主体和法人代表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申报书。

(二)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运营主体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开展中试研究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和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投入原值或建设预算财务审计报告。

(五)共建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申报的共建单位提供此材料)。

(六)开展技术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自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证明复印件。

(八)对外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经典案例一份。

(九)市级以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技术人员团队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中试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条  自治区级中试基地认定程序:

(一)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发展计划发布自治区级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申报通知。

(二)依托单位根据《指南》和通知要求,填写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申报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对本部门、本市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

(四)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按照相关评价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

(五)对通过专家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的中试基地,自治区科技厅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文认定。

(六)对认定的自治区级中试基地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牌匾。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中试基地每年12月底前,填报提交广西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工作年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科技厅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组织自治区级中试基地填报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材料,并对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中试基地年度绩效评价表。

(二)中试基地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

(三)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对中试基地年度绩效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各中试基地年报进行审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责令整改;对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自治区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自治区级中试基地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两年后获重新认定的,原则上自治区财政不给予认定建设支持。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中试基地评价材料的真实性等纳入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对因第十五条(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资格的,将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中试基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自治区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在广西科技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项指南,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择优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财政资金后补助;根据各中试基地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分档给予一定的年度运行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优先推荐、支持各单位依托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申报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中试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