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管理,经研究,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桂科成字〔2021〕72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删除“印制”,相关内容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授权科技中介机构成立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实施具体登记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受理、网络公告、异议处理、证书发放注销、数据统计分析、登记系统运维等工作”。
二、第四条删除“其中,广西各级科技计划(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前应当办理成果登记,自治区本级各职能部门、市级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资助科研项目的产出成果应当办理登记”,相关内容修改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产出情况是统筹配置科技资金、科研平台、人才计划等创新资源的重要依据,为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及时为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办理登记”。
三、第八条删除“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按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向相应的广西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相关内容修改为:“多项科技成果不打包登记,同一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办理登记”。
四、第十条由“科技成果登记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网络公告7日,期间无异议或异议解除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修改为“科技成果登记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网络公告5日,期间无异议或异议解除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
现就上述条款修改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5月19日前反馈至邮箱:coriah@163.com,并提供详细联系方式。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稿).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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