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动态信息 > 通知公告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科成字〔2020〕238号)

2020-12-25 16: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自主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完善我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通知》(桂科成字〔2020〕143号)要求,参照科技部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开展广西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现将《广西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以下简称 “广西科改33条”)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通知》(桂科成字〔2020〕143号)要求,为进一步激励自主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科技部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开展广西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自治区《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对改进科技成果评价提出了新的要求。《科技进步法》 规定“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自治区《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培育一批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价机构”。 “广西科改33条”中明确提出“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科研成果评价制度”。

(二)当前广西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尚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自国家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转由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执行,随着广西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区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严重不足,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多样化需求。因此,改进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势在必行。

(三)科技成果评价是激励和保护科技人员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有效实施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有效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必须改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通过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新时代我区经济和科技发展要求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进步法》《规划纲要》和自治区《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广西科改33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为宗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试点工作作为培育和建立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专业评价机构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探索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初步具备条件的评价机构先行试点,试点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各有侧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2.以政策为引导、专业评价机构为主体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策引导,主要依托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并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3.以需求为导向、完善评价服务体系的原则。主要针对成果应用转化需求和政府管理决策需求,逐步构建政府、行业、评价机构和评估师四位一体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全力推进评价机构社会化、评价业务市场化、评价方式专业化、从业人员职业化,基本实现以标准化评价为主的多元化评价新模式体系框架。同时,积极探索为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和科技金融提供成果评价服务的有效模式。

(三)主要目标。

1.试点期目标:到2023年底,按照不同领域和区域布局要求,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评价机构开展试点,探索改进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起全区科技成果评价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基本实现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2.远期目标:到2025年,在全区范围基本实现科技成果评价从以满足政府管理需要为主向适应市场经济中多元主体的多种需求转变,建立健全适应新时期我区经济和科技发展要求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

三、主要试点内容

科技成果评价需求主要分为科技成果管理类评价、科研管理类评价、技术交易类评价。各试点评价机构可参照科技部制定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以科技成果管理类评价为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试点工作。

(一)实施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建立和完善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试点评价机构可参照科技部2009年制定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接受项目完成单位的委托,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并出具科技评价报告。对基础研究成果、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等不同类型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在基础研究领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发现和重大创新,以及新发现、新理论等的科学水平、科学价值;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及被引用情况;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为社会所做的贡献。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的重现性和成熟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各试点机构应结合试点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上述评价指标体系。

(二)自治区内的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课题)验收时或验收前,一般应当对形成的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除涉密项目等特殊情况外,完成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委托试点机构进行评价。项目(课题)验收结题后,管理部门一般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成果评价活动。试点单位如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不得对负责管理的项目(课题)进行评价。

(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不宜由社会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相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评价。

(四)积极探索技术交易类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为进一步健全技术成果买卖、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技术成果质押融资评价以及在技术经纪人培训中设置科技成果评估师资质等方面做一些探讨性的政策咨询研究。

四、责任机制

在试点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新的科技成果评价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重点明确管理部门、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和评价咨询专家职责义务,建立评价机构和咨询专家信誉制度,推进诚信建设,健全责任机制。

(一)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制定试点方案和评价实施办法,协商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评价咨询专家库,指导和帮助试点评价机构制定科技成果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区域和行业内试点评价机构监督和管理。

(二)科技成果评价所涉及的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三)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应用证明材料,严格履行与评价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评价合同,并对依据评价结论所做出的决策行为负责。

(四)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接受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价机构不得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评价委托。评价机构必须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他人的科技成果。

(五)保证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自治区内各级管理部门不得向评价机构和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价机构也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价机构不得聘请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等利益相关人作为评价咨询专家。

五、试点单位和进度

(一)试点单位。

经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推荐,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决定首批选择以下7家单位作为广西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

1.综合类试点单位(4家):广西东盟技术转移中心、广西胜创高新技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专业类试点单位(3家):广西人工智能学会、广西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广西内燃机学会。

(二)进度安排。

1.试点启动阶段。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制订试点方案,确定试点评价机构,明确试点范围,初步确定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评价咨询专家库。各试点评价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启动试点实施。在实施方案印发3个月内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2.试点实施阶段。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各试点机构在试点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要有侧重,不断总结,解决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根据试点需要适时增加试点单位。各试点评价机构要对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成效以及相关建议进行总结梳理,每年11月底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备。

3.评估推广阶段。

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对试点工作的成绩和问题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规范评价流程,形成科学合理、完善细化的广西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4.完善健全阶段。

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建立起适应新时代我区经济和科技发展要求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指导与支持。各有关设区市、自治区内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推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二)促进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自律发展。根据科技成果评价的需求和发展状况,各有关部门通过加强指导和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强化社会监督,促进社会评价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各试点评价机构应积极开展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为制订科学合理的广西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作贡献。

(四)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与成果转化相结合。试点机构要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评价与应用转化相结合的有效模式,为成果转化与金融支持相结合提供服务。把评价中发现的成熟的、先进的、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推介,促进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附件:各有关单位名单.doc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