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推动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水平和增强科技企业培育能力,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30号)有关要求,申请认定的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上一年度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调查数据;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在广西境内,并正常运营满2年。
(二)孵化场地要求。孵化器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5000㎡以上,且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场地相对集中在同一区(县、市)范围内,且不超过3处。
(三)孵化资金要求。配备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孵化器内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
(四)专业孵化服务团队要求。孵化器成立有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服务能力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和聘请一定数量的创业导师,专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人数的70%以上,每10家企业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在孵企业要求。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20家以上),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累计毕业企业一般不少于6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4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六)申请专业孵化器认定的,除具备上述条件要求外,孵化器内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应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且拥有可自主支配,并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定义要求和倾斜支持的区域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
二、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辖区内孵化器申报,统一接收辖区内申报材料,审核后择优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三、材料报送及要求
(一)各孵化器对所提交的数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认定资格。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孵化器的建设指导,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推荐函(含汇总表,见附件1)一式一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统一寄送至自治区科技厅,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荣德 杨文龙
电 话:0771-2631005 2618462
地 址:南宁市新竹路20号
邮 箱:ccc8482@163.com
附件:1.2021年广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汇总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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