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于2021年5月向本行政机关提交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申请事项,专家组现场核查后提交了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现准予你单位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并制发《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行政许可内容如下:
许可证号 | 实施单位 | 法定 代表人 | 设施地址 | 许可 类型 | 许可范围 |
SYXK桂2021-00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林玫 | 广西南宁市金洲路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楼9楼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 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豚鼠实验(设施面积450㎡);普通环境兔、豚鼠、地鼠实验(设施面积111.4㎡)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通过快递寄出。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提交申请的联系人,留意送达快递电话或信息,及时领取许可证件。如有问题,请联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科技厅窗口(电话:0771-5595373)。
请你单位严格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本单位在许可范围内做好动物实验安全防范、福利伦理和质量控制等各项工作;在确保无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前提下,不断提高科研与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到期延续许可,须提前重新申办。
本机关将依法对你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年检等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届时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业务联系电话:0771-2613760,联系人:周琳、莫长林(基础研究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