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你单位《关于申请停止使用新民路1-1号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函》及所附许可证正本、副本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规、规章等规定,鉴于你单位已整体搬迁至南宁市青湖路9号,且已在新址取得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原新民路1-1号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设施已停止使用。经依法审核,现决定注销你公司取得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许可证编号:SCXK桂2017-0002)、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许可证编号:SYXK桂2017-0002),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持有的实验动物许可证注销信息,同时在广西科学技术厅网站(http://kjt.gxzf.gov.cn/)及有关信息平台进行公告。
许可证号 | 持证单位名称 | 所在市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限 | 状态 | 有效性 |
SCXK桂2017-00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 | 南宁 | 2017-05-02 | 2022-05-01 | 注销 | 失效 |
SYXK桂2017-00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 | 南宁 | 2017-05-02 | 2022-05-01 | 注销 | 失效 |
对你单位交回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正本、副本,我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请你单位信守承诺,实验动物许可一经注销,如未重新取得实验动物许可,则不得再使用原有的设施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活动。
三、你单位以后如需重新在已经注销实验动物许可的设施内开展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相关活动,须遵照自治区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办事指南,按初次申请要求重新办理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在获准许可和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开展许可范围内的事项。
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办政务窗口联系人:陈程,电话:0771—5595373。
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业务咨询联系人:周琳、莫长林,电话:0771—2613760。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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