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16545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06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 | |
发文字号:桂科政字〔2022〕3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1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对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推动作用,搭建科技合作和交流平台,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育,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交流,提升我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依据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已认定的A层次科技人才,或符合A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尚未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据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已认定的B层次科技人才,或符合B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尚未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增选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自治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站,是指承建单位与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与自治区内专家共建专家服务站的,原则上仅限自治区内企业、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
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旨在联合攻克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专家参与,承建单位管理的建站模式,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承建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登记备案、建设指导、绩效评价和补助经费使用监管等。
第六条 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为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承建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六)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由承建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自愿组建。申请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已与1名以上(含)的院士专家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专家同意与其共同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合作项目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五)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每名未退休专家受聘的专家服务站不超过1个、退休专家不超过3个,专家在每个服务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1个月;
(六)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名称规范、不重复。院士工作站原则上命名为:承建单位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科研领域+广西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原则上命名为:承建单位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科研领域+广西专家服务站。
第十条 承建单位需提交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申请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服务站登记备案申请表》,其中包括承建单位基本情况、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
(二)承建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等;
(三)《院士确认函》或《专家确认函》;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承建单位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登记备案申请材料。
(二)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商请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对未拥有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承建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后提交专家组意见。
(四)自治区科技厅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备案。
(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登记备案的承建单位可按规定样式自行制作加挂广西院士工作站、广西专家服务站标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促进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承建单位推进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及相关政策落实。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范围内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考察咨询论证、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 承建单位负责制定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工作计划及日常管理、信用建设等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明确专人负责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受聘院士专家配备1名以上(含)科研助手。
第十五条 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实行动态管理。承建单位每年年底前对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六条 合作协议即将到期,承建单位拟继续保留登记备案的,可于协议期满前2个月提交续签的合作协议文本,经归口管理部门、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保留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且原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一)承建单位名称变更或合并、重组;
(二)受聘院士专家人员、人数发生变化;
(三)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名称不再适用;
(四)需变更登记备案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归口管理部门报自治区科技厅确认后予以撤销登记备案:
(一)承建单位已被撤销;
(二)合作协议期满未提交续签的合作协议;
(三)受聘院士因故放弃或被撤销院士称号,受聘专家因故放弃或被撤销人才称号;
(四)受聘院士专家被确认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五)受聘院士专家因故暂停或终止科研活动;
(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原因,受聘院士专家不能履行合作协议的,可由院士专家科研团队继续开展工作直至协议期满,期满后即撤销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登记备案且运行1年以上的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三年一次,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执行,评价流程包括承担单位自评、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包括:
(一)信用建设情况。主要是信用制度建设、信用风险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研发及投入情况。主要是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承建单位研发投入等情况;
(三)成果转化情况。主要是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以及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四)人才引进培养情况。主要是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等情况;
(五)知识产权创造情况。主要是申请及授权相关知识产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等创造应用情况,以及获得科技奖励等情况;
(六)产业及学科的辐射带动。主要是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建设运行对相关行业、学科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情况;
(七)其他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评价等级仍为“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备案。
第五章 政策扶持与诚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获得首次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60万元启动建设经费补助,并根据每次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等级为“良好”以上(含)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支持,补助标准:“优秀”150万元,“良好”100万元;对评价等级为“良好”以上(含)的专家服务站择优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后补助经费按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类型进行管理,用于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与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培养,以及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成员来站工作和指导的工作补贴,以及院士专家本人的科研津贴等。
对评价等级为“合格”以上(含)的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在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广西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申请认定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有不诚信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登记备案资格: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请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登记备案资格;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成字〔20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科成字〔2014〕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