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2458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3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 | |
发文字号:桂科政字〔2023〕7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教〔2022〕35号)等文件精神,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充分激发我区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结余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自治区科技厅立项下达,已支付到项目单位的,在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经审核确认且无需列支的科技项目资金。
第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应提高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支出计划,提高项目预算的准确度及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项目结余资金量。
第三条 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项目验收内容,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向社会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对验收时结余资金比例超过20%(含)或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与项目资金结算表一同作为验收材料。
第四条 结余资金使用与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挂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结余资金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结余资金使用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余资金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于原项目团队不能及时使用尤其是两年内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须统筹调剂将其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不得使结余资金长期结余或沉淀。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支出计划管理,并于每年8月1日前将验收后两年内(自验收通过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情况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于不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退回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具体退回流程图见附件。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到位情况、支出进度和结余情况的评估,评估结果将同该单位年度项目安排、平台建设等支持事项挂钩。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