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科政字〔2018〕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支持我区科技事业发展,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设立的,支持和引导全区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来源鼓励多元化原则,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安排、单位自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统筹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
第五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客观规律,完善管理政策,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根据自治区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按研发、引导、基地、人才四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各类项目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推进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目标导向的追踪问效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批复用款计划,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技发展专项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函商财政厅,申报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以及绩效评价,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八条 专业机构受厅际联席会议委托,负责开展科技发展专项立项评估评审、过程管理,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绩效评价,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作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做好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支持的对象、方向
第十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的事业单位、企业等。
第十一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向:
(一)研发类项目:主要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
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关系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新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公共需求和民生科技优先领域,主要支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基础前沿、技术开发和应用示范等项目。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二)引导类项目:主要是通过后补助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推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三)基地类项目:主要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我区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包括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与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国际与国内区域创新合作平台建设等。
(四)人才类项目:主要支持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升我区科技创新的人才条件保障能力。主要包括人才及其科研创新团队的岗位津贴、科研补助资金,以及一次性安家费等。
第四章 补助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直接补助。直接补助是对项目活动所需成本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具体补助方式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的类别、特点和绩效目标等确定。
第五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发展专项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应当全面反映科技发展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一)收入预算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证明,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科技发展专项确定的项目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项目的合理需要。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预算评审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评估评审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平衡,达成一致意见后,编制科技发展专项预算建议,并按预算编制要求送自治区财政厅再次审核确定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由厅际联席会议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止拨付资金,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结余资金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科技发展专项后续支出。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全部项目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企业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一)研发类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试验场地(土地)租金以及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500 万元(不含本数)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2.其他类别项目: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100万元(不含本数)至2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对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进行分配时,科研人员由所在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引导类项目资金:引导类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后补助等补助方式,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三)基地类项目资金:重点实验室类主要用于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中心类、医学中心类主要用于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等。
1.开放运行费为基地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2.自主创新研究费,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的费用。
3.技术研究开发费,主要包括工程中心类和医学中心类基地围绕主要任务和行业需求开展持续新品开发、试验示范、新技术应用及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及转化等发生的费用。
4.仪器设备更新维护费,包括围绕基地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人才类项目资金:
1.岗位津贴包括各类人才岗位津贴和科研创新团队岗位津贴。
2.科研补助资金,是指在各类人才聘期内发生的,用于实施本岗位创新发展计划,与开展本岗位重点科研项目研究、科技攻关项目、工程技术项目、学术技术交流及加强所带科研创新团队人才培养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在各类人才聘期内发生的与其他履行人才职责直接相关的支出,含人才培养、职称晋升费用、中长期培训费用等。
3.安家费,是指对从自治区外引进的人才一次性给予税后安家费(住房补贴);对区内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给予税后安家费(住房补贴),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不再给予安家费(住房补贴)。安家费主要用于其在岗位工作地购买或租赁住房。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交年度资金使用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依据。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后再拨付。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项目后续资金。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自治区财政资金;
(二)未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支出;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八)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九)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自治区科技厅。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统筹用于科技发展专项后续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统筹用于科技发展专项后续支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全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项目资金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资金信用管理机制。自治区科技厅对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评价和后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后续追踪,对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督促转化应用,并联合向自治区科技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科技发展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