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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西市县领导联系推动创新驱动乡村产业振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3-30 18:1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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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科农字〔2020〕12号)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乡村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乡村产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意见》(厅发〔2019〕140号)精神,在2020年至2024年,自治区决定开展广西市县领导联系推动创新驱动乡村产业振兴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科技进步,农业要振兴,就要插上科技的翅膀。

当前,我国正处于决胜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依靠科技创新支撑乡村产业振兴,促进“三农”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最为紧迫的任务。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及科技部出台的关于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发展的意见,都明确提出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

二、准确把握试点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突出地方特色原则。试点工作选择的1个产业,应当突出县域特色,且是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农业主导产业。二是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各市、县结合自身现有的工作基础和匹配条件,自愿申报试点项目。三是突出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原则。试点项目要通过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县域特色农业产业。

三、试点工作内容

试点工作中所称的市县领导,是指分管科技工作的设区市政府副市长、县(市、区)政府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市县领导联系推动创新驱动乡村产业振兴,是指建立一个副市长联系一个县、一个副县长联系一个产业(以下简称“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科技工作制度。试点工作内容包括:

(一)一个副市长联系一个县的工作职责

1.坚持常态调研。围绕乡村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准确了解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每年到联系县调研次数不少于2次,累计调研时间不少于6天。每年向市政府提交至少1篇以上的调研报告,同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2.指导帮助联系县试点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和谋划布局。每年参加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制定等内容的专家咨询论证会议或活动的次数不少于2次。

3.指导帮助联系县组建县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的相关工作。负责“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相关政策落实和市级相关资金配套任务。

4.指导帮助联系县人才引培和产业推介活动。从区内外引进(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本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不少于1人,培育本地1名以上产业技术带头人、5名以上技术骨干的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带领联系县到区内外开展特优农产品专题推介的活动不少于1次,引智、引资、引人才有明显进展。

(二)一个副县长联系一个产业的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试点产业发展科技支撑规划编制工作。聚焦产业区域的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制定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产业振兴发展科技支撑计划,以县委、县政府正式文件印发,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2.具体负责牵头组建独立的县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围绕产业发展,整合县级人才力量和科研资源,组建独立的县级产业(试点产业名称)技术研发中心(县直属事业单位,配置10人以上人员编制)。或者在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增挂上述机构牌子,通过优化调整人员结构,配置10人以上相应专责工作人员。

3.具体负责“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相关政策落实和县级相关奖励资金配套任务。

4.具体负责“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全程督导。深入科研试验场、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实施点等,实时了解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每半年分别向自治区科技厅、副市长、县政府书面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

四、鼓励政策

(一)科研经费奖励

凡是建立“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科技创新工作制度的县(市、区),申报的试点工作方案、试点产业技术创新规划方案,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现场评估评审后,每年给予自治区6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10万元的科研经费捆绑奖励。

各级分摊的奖补经费,分别从各自本级科技计划中列支。奖励经费由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域科技部门或者县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自主支配,用于试点产业技术研究和其他科技服务活动开支。

(二)试点项目支持

列入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可围绕试点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每年申报1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的自主选题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试点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下达实施。

(三)其他政策优惠

县级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享受自治区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五、实效考核要求

(一)考核主体

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年度实效考核机制。负责制定“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年度实效考核方案,设定年度考核具体指标,明确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年度实效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和内容。

实效考核采取设区市自评和现场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设区市自评,是指设区市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年度实效考核方案及其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科技厅。现场综合考核,是指自治区科技厅在设区市自评基础上,按照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到现场进行核验、核查并汇总分析,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的考核结果。

考核内容包括“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科技工作制度相关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奖励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试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

(三)考核结果应用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等次的县域,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鼓励政策。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县域,自治区科技厅给予通报表扬,其申报的自治区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域,设区市要督促其在半年内整改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鼓励政策。

(四)违规违纪处罚

对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县域,要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终止试点工作、撤销试点项目、停拨经费、取消一定期限内区、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等惩罚,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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