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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废止)

2020-06-03 10: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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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科政字〔2020〕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落实科技“三评”各项要求,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课题研究水平,有效支撑广西科技创新治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以解决广西科技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实现科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治理现代化为宗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研究,为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智力支持。

第三条  课题研究的主要范围:围绕广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建设创新型广西,开展科技发展战略、科技政策法规、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科技管理创新等方面的研究,为自治区科技发展决策提出可供选择的途径、方案、措施和对策。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课题的组织统筹和管理工作,建立征集选题、公开遴选课题承担者等流程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课题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专家委员会,指导课题选题确立、成果评审等相关工作,确保课题研究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编制和发布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选题,明确研究课题、申报要求等事项。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选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研究范围,选题依据要符合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科技部署和安排,突出在科技发展决策、组织和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痛点问题。

第七条  选题发布后,申报课题承担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申报课题承担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广西相关单位申报。

(二)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三)课题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作和研究领域应当与课题研究相关。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

(四)课题组成员数量和专业结构符合申报课题研究的要求。

(五)课题负责人当年有在研或未完成本专项课题结题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参与本年度本专项课题申报。

第八条  鼓励自治区重点智库单位领衔申报课题。

第九条  申报课题承担者,需登录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报,并通过该系统打印申请书,同时提供课题研究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课题立项计划,通过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科技厅商财政厅正式下达课题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书后,会同受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课题合同书。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者应当按期履行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6个月内至少提交一份3500字左右的成果专报,向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报送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课题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随意延长合同期限,确需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课题实施期内报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同意。

课题研究内容和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变更。确需调整的,课题研究内容在不涉及合同指标考核、主要技术路线调整情况下,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发展方向适当调整研究内容,不需要报批课题管理机构,但在课题验收时必须进行说明。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课题负责人调整的,应在课题实施期内报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者应当在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材料。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5—7名专家(单数)对课题进行验收,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承担单位逾期不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材料的,做无申请终止结题课题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并将其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在线打印纸质的课题验收申请书;

(二)课题立项通知书及课题合同书;

(三)课题实施总结报告;

(四)不低于3万字的课题研究报告文本及3000字以内的成果摘要;

(五)课题经费决算表(经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

(六)课题所获成果及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七)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课题研究报告查重结果报告单,全文总文字复制比不能超过20%,其中主要研究结论和对策措施的文字复制比不超过10%;

(八)其他有关课题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通过、不通过,并通过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对课题验收优秀的研究团队再次申报本专项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课题验收时可评为优秀:

(一)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用或提出的政策建议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的。

第十八条  经评审验收通过的课题研究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属自治区科技厅。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引用、转载、扩散及公开发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统筹考虑各类项目比例,单项课题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方式立项资助,重大研究事项和特殊领域研究课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资助。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实行总额预算、包干使用的原则。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课题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课题承担单位办理相关调剂手续。经费支出调整方案作为课题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经费开支包括以下方面:

(一)差旅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学术考究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二)会议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所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五)劳务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可从劳务费中列支。

(六)专家咨询费: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七)绩效支出费:对课题负责人及成员绩效进行奖励而安排的经费支出,绩效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且不纳入总量基数。

(八)其他费用:单位管理费等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课题承担单位使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课题并收回课题财政资助资金。

(一)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和导向错误的。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三)有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强化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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