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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2020-10-10 17: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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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科农字〔2020〕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农业科技园区,是指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有关部门、地方(市、县)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园区是广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园区建设要以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目标,以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为重点任务,以园区基础条件建设和成果转化能力建设为着力点,把园区建设成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高地。

第四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和“一区一主题”“一区一主导产业”“一区一平台”的功能定位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业局、广西农科院、农业银行广西分行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科技厅为组长单位,其他为成员单位。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委托广西山区综合技术开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行业主管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报送园区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园区绩效考核,组织园区相关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八条 园区申请主体负责组建园区管理工作专班,指定相关领导担任专班负责人。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落实园区发展规划,负责“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申请主体

原则上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农垦农场公司、华侨农(林)场、科研院所等农业基础较强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园区申请主体。

第十条 认定条件

(一)组建有园区管理工作专班,配备有3名以上专责人员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二)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园区建设,充分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

(三)园区要有明确的建设主题,并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四)主导产业产值或面积占园区总体的50%以上,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能够带动区域农业提质增效和产业升级;专业型园区要建立起较完整的产业链,综合型园区有相关配套产业。

(五)园区要有明确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有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有完善的“五通一平”等基础设施。核心区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类园区核心区3000亩以上、示范区10000亩以上;养殖类园区核心区1000亩以上、示范区3000亩以上;农产品加工类园区核心区和示范区规模以上企业达到3家以上。

(六)入驻5家以上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2家以上;建设星创天地1家以上。

(七)建有农业科技示范基地3个以上;园区组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示范15项以上。

(八)近三年园区累计完成成果转化推广2项以上(累计推广面积1000亩或产值200万元以上);建立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1个以上。

(九)为高素质农民提供培训场所,近三年累计培训农民2000人次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园区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总体规划。

(三)园区实施方案。

(四)园区认定条件相关佐证材料。

(五)园区认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园区认定推荐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主体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行业主管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推荐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并将实地考察报告和评审情况结果报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三)园区管理办公室为通过认定的园区授予“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牌匾。

第十三条 对新增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重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从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中分别一次性给予800万元、400万元的财政资金后补助,用于园区开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等科技方面工作。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按照专家意见,进一步修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后执行,并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退出建设的园区,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撤销其园区称号。

第十六条 被撤销称号的园区,若已获得国家科技财政经费支持的,按照国家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处置;原申请主体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园区。

第十七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会议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园区应通过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本年建设工作、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园区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园区工作会议,交流各园区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奖惩。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对已认定的园区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绩效评估结果为合格等级以上的园区,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优先给予支持。良好等级以上的园区,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每家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申请主体统筹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

(二)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园区,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撤销园区称号,收回牌匾。

(三)不参加绩效评估或者中途退出的园区,撤销园区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前已批准建设、验收认定的园区,需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未申请认定或认定不通过的,取消园区称号或建设资格,收回所授牌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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