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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管理办法(试行)

2020-10-10 17:1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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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科农字〔2020〕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以下简称创新型县〈市、区〉)建设,以科技创新驱动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县(市、区)是指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创新作为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创新能力突出、创新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新创业环境良好、城乡深度融合发展,为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的县(市、区)。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型县(市、区)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创新型县(市、区)建设的主体,各县(市、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县(市、区),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以“科技支撑产业发展”为主题的创新型县(市、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建立“一个设区市副市长联系一个县(市、区)、一个副县(市、区)长联系一个产业”(以下简称“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的科技工作制度。

第六条  建有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并配置10人以上相应专责工作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每年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5%以上。

第八条  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例要高于全区当年平均水平。

第九条  现有引进区内外高层次人才2人以上,培养一支20人以上的本土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第十条  入驻区内外农(林)业龙头企业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1家,建设广西农业科技园区1个、星创天地1个或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1个。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创新型县(市、区)的县域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认定申报书》,报设区市科技局审核,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核和综合评审工作,提出列入创新型县(市、区)认定名单方案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经综合评估后,择优拟定创新型县(市、区)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授予“广西创新型县(市、区)”牌匾。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创新型县(市、区),自治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自主选题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经推荐获国家批准建设创新型县(市)的,自治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自主选题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对列入“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科技工作制度试点建设的县(市、区),每年给予自治区本级6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10万元的科研经费捆绑奖励,由创新型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七条  对列入“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科技工作制度试点建设的县(市、区),可围绕试点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每年申报1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的自主选题的科技计划项目,试点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下达实施。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创新型县(市、区)每两年评价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创新型县(市、区)评价考核工作,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型县(市、区)的评价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科技局提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创新型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和综合考核,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的评价考核结果建议方案,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通过广西科技信息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国家创新型县(市)、表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政策支持。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广西创新型县(市、区)称号,收回牌匾。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其创新型县(市、区)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参加两年一次考核或者在创新创业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创新型县(市、区),取消其创新型县(市、区)。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运营的创新型县(市、区),应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退出创新型县(市、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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