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大力激发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将高新区建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高新区布局
(一)加快创建国家高新区。强化设区市人民政府创建国家高新区主体责任,推动自治区级高新区提质增效扩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积极创建国家高新区。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给予10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二)布局建设一批自治区级高新区。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现有园区,选择不同的管理模式建设自治区级高新区。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择优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促进创新资源集聚。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设施、创新基地、中试基地和新型研发机构。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
(四)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与区内外高校共建共管产业学院(含本科高校现代产业学院),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奖补。支持高新区搭建国际化引才育才平台,开展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对高新区内特别优秀、贡献巨大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户籍、居住证、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高新区制定奖励激励政策,在科研经费、基金投资、贷款贴息、人才奖励金等方面对携项目落地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奖励激励。(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优先在高新区布局自治区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质检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等)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对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创建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对获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给予3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获批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择优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资介”充分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优先在高新区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
三、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八)加速产业集聚发展。鼓励高新区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主导产业,走特色产业发展道路。支持高新区建设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支持高新区特色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推进高新区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建立产业链链长制,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担任链长,实施“一链一图、一链一制、一链一策”,培育形成若干以科技领军企业为龙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
(九)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海洋装备、先进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创新资源集成和技术攻关,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支持南宁、桂林、北海高新区构建有较大影响力的智能终端产业体系,支持南宁、桂林、梧州、玉林高新区重点打造以中医药壮瑶药为主、化学药协同发展的生物医药产业链,支持柳州高新区建设协同创新、配套完善、产业高效集聚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入驻落户高新区的相关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等)
(十)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支持高新区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制造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模式,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优先在高新区实施“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千企科技创新”和“千企技改”工程。支持高新区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突出短板,加大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一批龙头企业落户高新区,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创新力更强、附加值更高的产业链。优先在高新区实施一批工业互联网新基建项目,构建“产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平台,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促进局等)
(十一)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支持高新区打造一批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具备较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对通过国家认定、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和通过自治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财政资金补助。高新区应对园区内双创平台在用地、厂房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等)
(十二)培育创新企业群。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对高新区内新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现行有效的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40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等)
四、加大开放创新力度
(十三)融入全球创新体系。支持高新区通过建设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产业园等方式,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支持高新区企业走向东盟,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实验基地,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开展海外并购与全球知识产权布局。支持高新区设立“飞地”园区,享受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吸纳区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等)
(十四)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支持以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支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善创新共同体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税收分成等制度,形成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完成整合或托管的高新区,应明晰四至范围,规范管理机构权责,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支持符合条件的设区市依托国家高新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北部湾办,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等)
五、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管理体制。支持市、县(市、区)党委或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兼任所辖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所在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所辖高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高新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要加强统筹协调,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减少向高新区派驻部门,充分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支持高新区采取市场化模式,将园区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外包等方式交由市场承担。支持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报有管理权限的党委、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制度。(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等)
(十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实际需要,依法向高新区下放相应的自治区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在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
(十七)加强科技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完善“产业基金+银行信贷”、“风险补偿+银行信贷”等多种合作新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桂惠贷”,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发展。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科技创新券抵付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0%。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订单贷、人才贷、高新技术企业贷等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鼓励高新区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允许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拓展建设资金渠道。(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等)
(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有序推进高新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土地。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对新增工业用地,根据不同行业生命周期、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及企业实际需求,实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和分期供地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确保土地资源向用地少、产出高、前景好的项目倾斜。加强高新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鼓励高新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中的高新区工业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提高至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探索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支持赋予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预算和核算机制。鼓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高新区对当地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贡献,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支持高新区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和自治区级高新区,在创新资源配置、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方式融资,优先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二十)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统筹推进高新区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机衔接,实现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园区内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比例至15%。完善学校、医院、文化场馆、全民健身设施等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商务、休闲、居住等城市功能配套,建设适合各类创新创业人群交际、交流、交往的新型空间。(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等)
(二十一)推进绿色发展。实施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组织国家高新区开展绿色发展“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示范园区”。开展高新区区域生态环境空间评价,编制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加强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领先企业。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鼓励自治区级高新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安全、绿色、智慧园区建设,创建绿色生态园区。(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自治区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的统筹指导,建立高新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实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制度,解决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土地利用、财政金融等重大问题。规范自治区级高新区设立、扩区、调区、更名、评价、奖惩、退出等全流程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二十三)开展评价考核。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机制,实施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对首次进入全国综合排名前35名的国家高新区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年度全国综合排名提升10位以上且排名在前60名的国家高新区给予800万元经费支持;健全自治区级高新区综合评价体系,对评价考核连续3年位居全区前3名的自治区级高新区,给予每家300万元经费支持。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育等。对年度全国综合排名下降5位以上的国家高新区,进行约谈;对评价考核连续2年末2位的自治区级高新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进行约谈;对评价考核连续3年末2位或连续2年达不到每年新增5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治区级高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摘牌警示,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整改评估,对仍无明显改观的予以摘牌。(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