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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研行为规范指引》政策解读

2022-11-24 18: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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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伴随着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日趋明显,我区科技活动越来越活跃,随之出现了违反回避制度、挪用科研经费等科研失信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创新事业顺利发展,降低了财政资金质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预防和减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发生,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起草制定《广西科研行为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本《指引》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文件,经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自治区各有关单位(23家)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合法性审查形成本《指引》。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指引》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区分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等6类科技活动责任主体,分6个部分提出了61条科研行为规范。

一是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科研行为规范。从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材料真实,主动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任何请托行为,公平诚信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项目的承担资格及科技方面的称号、荣誉等方面提出了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必须遵守但不限于的16条科研行为规范。

二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从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真实材料,公平诚信地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项目,主动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等方面提出了科学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但不限于的8条科研行为规范。

三是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行为规范。从提供的专家信息真实有效,遵守回避制度要求,坚决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和各种人情评审等方面提出了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必须遵守但不限于的8条科研行为规范。

四是受托管理机构的科研行为规范。从依法依规、公平诚信取得管理机构资格,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及时报告履职情况、重大事项、专项实施效果和监督结果等方面提出了受托管理机构必须遵守但不限于的12条科研行为规范。

五是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从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以及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廉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要求等方面提出了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但不限于的7条科研行为规范。

六是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从依法依规、公平诚信取得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资格和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维护评估评审咨询中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和秩序,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要求等方面提出了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但不限于的10条科研行为规范。

四、政策咨询

电话咨询: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李洪江 0771-2621517

线上咨询: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在线咨询”栏目(网址:http://kjt.gxzf.gov.cn/zmhd/z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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