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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19-05-29 18:00     来源:广西科技厅法规综合处     作者:法规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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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持续在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上发力,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等工作,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及配套“1+8”文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但部分地区和单位仍不同程度存在贯彻落实进展缓慢、部分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制约了政策效果,影响了科研人员的主动积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精神,确保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增强其获得感,由自治区科技厅起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

  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价值导向、市场主导、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工作原则,要求各有关单位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现行的科研项目管理、科研资金管理、激励机制等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要进行清理和修改。

  (二)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共包含科研项目管理权限下放、完善激励机制、细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三个方面。

  1. 推动科研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科研项目管理涉及预算调剂权、仪器采购管理权、包干制试点、科研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过程管理权、项目材料报送、内部管理制度下放、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等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开放直接经费预算调剂权,进一步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权,进一步下放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进一步改革项目管理制度,响应国务院、科技部号召,推行“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

  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区直各有关部门最新规定,及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和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对科研项目管理做到科学化、标准化,对有利于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做法可以先行先试、总结推广。各区直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的政策落实情况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建立信监督管理机制。开发建立广西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奖惩机制。


  2. 完善科研人员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涉及科研人员兼职和薪酬制度、坚持科技成果价值为导向等内容。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我区2018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指导所属科研单位制定本单位有关实施办法和制度,明确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兼职、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和审批程序,约定有关权利与义务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精神。

  3. 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管理涉及横向经费管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项目经费、出差、会议、出国费用管理和项目立项评审机制等。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中关于自主创新类项目人员费支出比例最高可达项目经费60%的规定,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并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各科研单位要应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8〕12号)等规定,及时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制度。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包含加强组织协调、自查和督查、培训宣传、政策落实监督等四方面工作。

  各设区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清理、修订有关政策规定,将相关实施工作及时汇总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规定加强对科研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完成制定修订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的目标。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要加强对相关文件的宣传解读,适时开展培训。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加强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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