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推动广西基础研究事业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治区科技厅近期新修订出台了《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6〕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修订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推动原始性创新;发现、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和研究团队,稳定基础研究队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广西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强资助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培养和稳定我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人才队伍;促进重点和优势学科建设和发展;发挥“苗圃”作用,培育国家基础研究项目和高层次人才项目;促进加快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
二、《办法》修订思路和框架结构
(一)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推动原始性创新。
二是紧紧围绕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及其出台的系列文件精神,促进广西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是严格遵循基础研究领域人才培养的规律,以发现、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和研究团队为目标,稳定基础研究队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放宽各种管理限制,为科技工作者提供良好的科技创新政策环境。
(二)框架结构
办法共分为七章,条款有四十五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定义、宗旨、项目类别和管理机构;第二章为“资助范围与条件”,明确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各类别项目资助重点和申请条件;第三章为“申请与评审”,明确项目指南发布、申请程序和要求、评审相关规定;第四章为“实施与管理”,明确项目立项下达、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和管理等规定;第五章为“结题验收”,明确项目结题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成果管理等规定;第六章为“信用管理”,明确了信用状况及相应的对应措施;第七章为“附则”,明确本办法的生效时间、执行有效期和解释单位。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是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加以修订完善。围绕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办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助于推动我区创新能力提升的具体举措。
(一)明确组织单位。将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单位由“科技厅”改为“广西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科技厅)”。
(二) 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政府部门不再直接负责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由专业机构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具体管理自然基金项目,通过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受理自然基金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评估),提出立项建议,开展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优化整合项目类型。按照避免交叉重复、提高资助效益的原则,对项目类型进行了优化整合。新修订的《办法》中,将项目分为研究系列(面上、重点和重大项目)和人才培养系列(青年、杰青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等两类,取消了回国基金项目。
(四)适应广西科技创新发展的新要求,放宽对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的限制,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1.放宽依托单位的资质要求。由原规定的“广西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改为“广西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单位”,凡是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单位均可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企业也可以作为依托单位组织申请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放宽申请人的资质要求。各依托单位符合条件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通过本单位申请自然基金项目。
3.放宽申请人的年龄的限制。对于研究系列项目(面上、重点和重大项目),经依托单位书面同意申报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均可以适当放宽。
4.适当放宽项目研究期限。一般性项目研究期限统一为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杰青项目从不超过3年改为不超过4年。
5.适当放宽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女性申请人年龄要求,申请当年12月31日,男性申请人年龄未满35周岁,女性申请人年龄未满40周岁。
6.适当放宽项目到期后提交结题验收材料的时间适当放宽。将原规定中要求的自研究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结题材料改为自研究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供结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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