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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01-31 16:00     来源:广西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作者:广西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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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8〕1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什么是科学数据
  科学数据是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也是信息时代传播速度最快、影响面最宽、开发利用潜力最大的科技资源,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二、颁布《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学数据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而且质量大幅提高。海量科学数据对生命科学、天文学、空间科学、地球科学、物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科研活动更是带来了冲击性影响,科学研究方法发生了重要变革。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大量、系统、高可信度的科学数据,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是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是,面对当前科技创新对科学数据管理的需求,我国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应用仍然存在明显不足,是我国科技工作“短板中的短板”,尤其是在科学数据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对此,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从国家层面发力补齐科学数据管理短板,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共享理念,加大科学数据共享力度,提升科学数据的增值效益,激发科学研究原始创新活力。其目的就是为了夯实我国科学数据管理基础,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科学数据工作水平,发挥国家财政投入产出效益,提高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支撑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我区有关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在长期的科学研究实践中,也产生积累了大量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意义的科学数据,但由于管理落后,科学数据资源形式单一、完整性差,共享和利用效率较低。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精神,对全区科学数据进行规范、有效管理,加快数据资源的权威汇聚、长期保存、集成管理和全面共享,更好支撑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民生安全,科技厅牵头制定了我区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
  (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
  (三)《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桂政发〔2018〕51号)
  (四)《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意见》(桂发〔2018〕16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面建立“云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2号)
  四、指导思想和框架结构
  (一)指导思想
  《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大数据时代科学数据发展趋势,围绕我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全面建立“云长制”及通过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突出科学数据共享利用这一重点,创新体制机制,聚焦薄弱环节,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以适应广西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的需要。
  (二)框架结构
  《实施办法》共为六章,三十八个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五条),阐明了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实施原则等。
  第二章职责(第六至十四条),明晰了广西科学数据管理委员会、各主管部门、法人单位、科学数据中心、科学数据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采集、汇交与保存(第十五至二十一条),明确了科学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的适用范围、制度以及相关工作机制。
  第四章共享与利用(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九条),建立了科学数据共享方式、分级分类和使用规则。
  第五章保密与安全(第三十条至三十四条),强化了科学数据定密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明确了科学数据的考核要求及其他相关事项。
  五、《实施办法》关键点说明
  (一)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实施办法》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支撑”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科学数据对于支撑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作用,从总体原则、主要职责、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共享利用、保密与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我区开展科学数据管理的具体举措。
  (二)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任务要求。《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全面建立“云长制”和科技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充分突出了科学数据战略资源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功能,明确要在我区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领域设立一批科学数据中心,承担相关学科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建立健全有关技术规程、负责相关学科领域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依托科技云,促进科学数据“聚通用”,编制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型广西建设。
  (三)着力支撑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确立。《实施办法》紧紧围绕我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战略,明确了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等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必须进行强制性汇交,并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进行规范化管理和长期保存,持续加强与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密切相关的科学数据积累,为支撑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大数据工作基础;通过明确数据的共享与利用模式,强化调动中小微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建立各级数据中心,加快推动形成一批面向产业创新需求的专业领域数据咨询和服务平台。
  (四)扎实推动基础研究工作开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实施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针对当前基础科学研究工作中的科学数据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明确规定要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必须将科学数据及时纳入科学数据中心并向社会开放共享,其在进行数据采集、汇交和保存等过程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确保了科学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规定了要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推动军民融合;鼓励各法人单位科学数据中心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促进法人单位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方法。以上各举措都能从进一步提升数据数量、质量、现势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加快支撑推动新时代以数据为驱动的基础科学研究工作开展,提升我区源头创新能力。
  (五)强化支撑产学研协同创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的科学数据流通与信息服务是有效开展产学研结合、打通产学研协同创新链的关键所在,《实施办法》通过明确各部门和单位职责,依托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科学数据管理专家委员会,增强了我区科学数据管理的统筹协调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实施办法》还充分体现了“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科学数据管理责任主体与政府相关部门汇聚众智众力,聚焦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开发,鼓励开展科学数据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提升科学数据的管理、应用与创新服务价值与效率,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有明确的要求,对科学数据使用者和生产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了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尊重。接收科学数据的数据中心需向相关法人单位出具汇交凭证,有利于确立科学数据的产权归属;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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