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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9-01-22 11:00     来源:广西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作者:广西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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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良好的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是科研工作者从事科研活动,求真务实,不断追求卓越创新成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设良好学术环境的迫切要求。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以及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对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生态环境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国家科研诚信建设,2016年3月科技部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部分省份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我区《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5〕57号)提出了“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要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出台前,我区出台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等管理制度中,对科研诚信也有相应的规定,但不系统、不全面,不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对科技创新发展管理需求,不能全面系统地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以及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奖励等科技创新发展工作中出现的科研诚信问题。为此,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本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广西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
  (三)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5〕57号)。
  (四)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
  三、起草的主要原则
  (一)加强统筹,全面覆盖。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将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全过程中的诚信问题纳入管理范围,实现科技创新工作信用的全覆盖。
  (二)明确责任,分类管理。将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分为申报(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申报(承担)单位、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四类,并分别明确各类的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各种情形。
  (三)强化惩处,激励诚信。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各类责任主体,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戒,建立失信“黑名单”和守信“红名单”,对累次失信予以严惩,对守信予以激励,并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奖惩机制。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自治区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覆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本级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相关责任主体,依托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广西科研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化管理,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实施失信惩戒、守信激励。
  本办法共分为“总则”、“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录”、“失信行为惩戒”、“守信行为激励”、“科研信用管理”、“附则”六章,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本级其他科技专项工作全过程,具体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过程,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过程。
  2.本办法管理对象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本级其他科技专项工作相关责任主体,分类四大类: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科技管理服务机构。
  (二)明确失信行为的种类及其各种情形。
  将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两种: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1.责任主体管理不善、监管不严、措施不当、履职不力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其中:申报人员、承担人员有5种情形,评审评估咨询专家有4种情形,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有3种情形,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有4种情形。
  2.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其中:申报人员、承担人员有6种情形,评审评估咨询专家有5种情形,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有5种情形,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有4种情形。
  (三)明确了失信行为记录的种类、获取措施及记录信息内容。
  将失信行为记录分为两种: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责任主体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且受到处理的,纳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责任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且受到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受到处理的,包括5种情形:一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二是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三是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四是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五是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失信行为,参照执行。
  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责任主体识别信息、失信行为具体情况和处理处罚情况等信息。
  (四)明确了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1.对申报人员、承担人员,有失信行为记录的取消其2—7年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申报资格和立项资格,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还要取消其7年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再次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取消其上述资格。
  2.对评估评审咨询专家,有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取消其2—5年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资格;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终身取消其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资格,并取消其7年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申报资格和立项资格。
  3.对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有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取消其2年作为第一申报单位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申报资格和立项资格;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取消其7年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申报资格和立项资格。
  4.对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有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逾期不整改的2年内不得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7年内不得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
  5.相关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视情况将给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明确了守信行为的激励措施。
  1.明确了守信“红名单”列入和移出规则。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责任主体列入守信“红名单”:一是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的单位和个人;二是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项目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在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科研信用等级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科研信用等级的责任主体。凡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各类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应移出守信“红名单”。
  2.明确了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的激励措施,即:在推荐国家科技项目、申报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评奖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明确了加强科研信用管理的措施。
  1.自治区科技厅着重建立实行四项制度(科研信用承诺制度、科研信用评价制度、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度)。
  2.明确相关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内部工作机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法人和机构科研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明确了投诉、举报、申诉的处理流程及相应要求。
  3.明确失信行为记录要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要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七)明确了其他相关事项。
  1.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各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
  2.自治区本级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即2019年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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