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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0-08-14 15: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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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情况

为有效激励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我区科技进步,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出台了《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规范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评审,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精神,为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奖励对科技创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创新型广西建设,依据国家、我区相关规定,并参照先进省市做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简称《奖励办法》)共6章4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设立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学术研究上有重大突破、对广西科技经济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且在广西工作的功勋专家。该奖种不分等级、为广西最高科技大奖,仅授予个人,每年授奖一般不超过2项,每项奖金200万元。一般应当进行网络评审、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对于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技工作者,则直接授予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详见《奖励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四条。

(二)增设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在自然科学研究、发明创造、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中作出杰出贡献,且未满45周岁在广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该奖种不分等级,仅授予个人,每年授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金20万元,应当进行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详见《奖励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四条。

(三)设立科学技术合作奖,专项奖励在引进吸收及应用区外科技成果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从而显著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合作的区内外个人、单位(不含外国组织)。该奖种不分等级、等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年授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20万元,应当进行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详见《奖励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八、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四条。

(四)增设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广西企业。该奖种不分等级,仅授予企业、不授予个人或团队,每年授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100万元,应当进行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详见《奖励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四条。

(五)增加广西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数量。为更广泛和有效激发杰出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对标全国各省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数量规定,增加我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三大奖的一等奖名额,由每年10项上调至一般不超过22项,每项奖金20万元;将原“广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特等奖调整至三大奖,每年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30万元,视情况可以空缺。同时,为统筹好、使用好现有奖项资源,最大限度激励科技工作者勇攀科技高峰,最高奖、青年奖、合作奖、企业奖、特等奖等奖项当年如出现空缺,可以调剂到一等奖使用。详见《奖励办法》第十二、三十四条。

(六)优化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制度,将评审全程公示6次精简为公示4次,分别为:提名前由提名单位和候选者公示提名书主要内容各1次,提名后由广西科技奖励办公室公示受理审查结果、行业评审结果各1次。详见《奖励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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