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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0-08-17 15: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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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是什么?

2018年我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尤其是《条例》实施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积极采取措施,依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一定成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权利义务、分配方式、激励措施、组织保障以及异议处理等事项。但《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在部分单位还未真正“落地”,有些单位还没有按规定建立这类制度,有的虽然有制度,但在执行上仍有困惑和顾虑。《条例》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但有些单位奖励比例不达标,工资总额约束问题还没完全破除。由于成果转化“净收入”标准不明确,相关方面理解不一致,影响了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落实。研究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共6章34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并对科技成果、成果转化等有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适用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条例》确定为包括各级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共3条。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应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人员。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法字〔2012〕122号)保障了奖励对象离职或去世后的股权和分红奖励权利。对单位正职领导获得股权奖励做出规定,规定了单位领导股权和分红奖励应进行公示。

第三章股权和分红奖励标准。共6条。明确了从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中提取不低于70%,获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以及5年内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内容,规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的财政性补助资金不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成本为维护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差旅费、税费、中介服务费等直接费用。规定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同时规定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转化的奖励比例应高于平均奖励比例。明确了可以在股权奖励的基础上采取“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进行奖励。

第四章股权和分红奖励程序。共12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应进行成果登记,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明确可以委托独立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开展成果转化。规定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协议定价应进行公示。明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签订合同,技术合同应按规定登记。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项目管理,实行收入和成本单独核算。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应制订奖励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实施,并对奖励方案进行公示。明确股权和分红奖励的发放方式和时间,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股权和分红奖励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规定了转化收益剩余部分的使用要求和奖励情况报告要求。

第五章组织实施。共4条。明确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统筹推进,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制定具体奖励制度。各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规定了勤勉尽责条件下的免责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以横向课题形式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参照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外的全区各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规定了施行时间和解释部门。

三、《实施办法》中关于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的规定有哪些?

《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等。《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其获得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不变,逝世后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保障了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的权益。《实施办法》规定单位领导可以作为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同时规定正职领导也可以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但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所获股权在任职期间不得交易,既保障了担任单位领导的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又考虑了廉政风险的防范。

四、《实施办法》中关于股权和分红奖励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和分红奖励标准为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提取奖励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营业利润中五年内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成果,可以分别按照标准提取股权和分红进行奖励,鼓励以多种形式开展成果转化。《实施办法》通过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成本包括维护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差旅费、税费、中介服务费等直接费用,明确了净收入的计算方法。《实施办法》还规定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总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突出了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力度。《实施办法》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标准不低于单位的平均奖励比例,鼓励科技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转化科技成果。《实施办法》还规定可以采用“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鼓励科技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五、《实施办法》对股权和分红奖励程序有什么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一般应包括成果登记、成果评价、签订合同、合同登记、收入核算、方案制定、奖励发放、年度报告等环节。《实施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应实施合同制管理和项目制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中签订的有关合同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方式定价的要进行公示。签订的技术合同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以登记核定的技术交易额作为计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重要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收入、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合理确定转化收益。《实施办法》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制定股权和分红奖励方案,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按方案实施奖励。《实施办法》对奖励方案内容以及公示内容和时间要求都做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和分红奖励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确保股权和分红奖励能够切实提高科技人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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