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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6-17 17: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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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完善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桂政发〔2017〕1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过程

(一)考察调研。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先后赴深圳、湖北、江西、贵州等省考察调研,深入学习、分析、研究科技创新(人才)类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营模式、机制。

(二)座谈调研。

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召集南宁、桂林、柳州等市财政部门、深圳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青蓝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盛世博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代理运营服务机构召开座谈会,就《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讨。

(三)制定管理办法。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起草《管理办法》,向司法厅、审计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4月联合会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印发。

二、《管理办法》制定意义

加强和完善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领域的投入方式,带动金融机构、社会资本进一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推动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群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群积极投资我区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小型科技企业,促进我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

《管理办法》共有九章节四十七条内容。内容概述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

包括第一至八条。介绍创新驱动基金政策依据、主要概念、运营管理原则、运营管理模式等。

(二)第二章子基金设立及募资。

包括第九至十六条。介绍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设立过程中应遵循的条件及管理规定;募资过程中应遵循的条件及管理规定。

(三)第三章子基金投资运营。

包括第十七至二十五条。介绍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应遵循的管理规定。

(四)第四章子基金退出及让利。

包括第二十六至三十条。介绍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投资退出过程中应遵循的条件及管理规定;介绍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出资部分投资收益的让利条件。

(五)第五章投资企业储备库建设。

包括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介绍自治区科技厅组建创新驱动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管理规定及项目入库的条件。

(六)第六章风险控制。

包括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介绍风险控制管理要求及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禁止投资的内容。

(七)第七章预算管理及绩效评价。

包括第三十七至四十二条。介绍创新驱动基金的预算管理规定及财政出资流程;介绍绩效评价职责的分配方式。

(八)第八章容错容亏。

包括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尽职履责的前提下免予追责、处罚的条件。

(九)第九章附则。

包括四十六至四十七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生效时间等。

四、部分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创新驱动基金性质及结构。

创新驱动基金采取“1+N” 母子基金架构运作。

“1”是指母基金,由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行使职责,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制。母基金投资决策和运营机制原则参照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投资模式实施,母基金不直接投资企业项目股权,通过发起设立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项目和科技创新产业领域。母基金对子基金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但不控股子基金,不直接参与、干预子基金运营管理。

“N”是指子基金群,各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偏好和专业领域设立不同类型的子基金,从多维度、多产业支持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子基金均采取市场化方式独立运营。子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相关制度和流程,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自主决策,完成对具体企业项目的投资,并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实现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的目的。

(二)创新驱动基金投资决策和运营机制。

原则参照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投资模式实施。这个投资模式既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桂政发〔2017〕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0号)等地方性法规;也包括《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等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在基金设立、投资过程中,自行总结的风控措施。体现在:

一是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并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营;二是遵循“谁决策、谁负责”原则,由子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相关制度和流程,按内部程序完成投资论证;三是投资决策委员会自主决策投资企业项目;四是子基金设立遵循市场化原则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规则,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不干预子基金自主投资及日常运营,而是委派观察员监督投资决策,对负面清单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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