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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12-14 11: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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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区参照《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精神,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实际,经自治区党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小组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区启动实施了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工作。

一、 《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6年出台。2018年我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转化法》出台尤其是《条例》实施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一定成效。

为解决《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参考四川、浙江、海南等省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方案。主要参考的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三)《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法字〔2012〕122号)

(八)《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十)《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十一)《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十二)《四川省科技厅关于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十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方案》共四节。

第一节总体要求。

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其中指导思想在《国家方案》基础上,增加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坚持前端聚焦、推进中间协同、注重后端转化”的内容,体现我区特色。增加了“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体现近期中央相关文件精神。

基本原则在《国家方案》基础上,增加了“聚焦产业、注重应用”,强调了地方研发机构和高校的成果转化要围绕支撑产业发展开展工作。

第二节试点主要任务。

试点主要任务共8项。

一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在《国家方案》方案基础上增加了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可以共同申请,授权比例一般不低于70%,最高可以全部授权给成果完成人。规定了单位拟放弃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以无偿获得。规定了试点单位审批授权申请的时限。

二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在《国家方案》基础上规定长期使用权可以是普通许可,也可以是排他或独占许可。

三是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在《国家方案》基础上规定试点单位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赋权的事前奖励基础上,可以对成果转化人员做事后奖励;规定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可以采用技术股加现金股形式。

四是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在《国家方案》基础上规定简化办理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股权的交易事项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

五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在《国家方案》基础上规定获得赋权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业;离职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权益应受到保护。

六是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能力管理。

七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八是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在《国家方案》基础上增加了设立专业化技术管理机构、加大就转移机构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人员要求,以及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基地建设内容。

第三节试点单位和进度。

首批试点单位为20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遴选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进度从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到2023年底结束,分为启动实施、深入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

第四节组织实施。

规定在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指导下,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规定了加强评估监测和推广应用的有关措施。

三、对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有哪些规定?

规定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将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试点单位可协助成果完成人(团队)或共同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申请知识产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部分或全部成果所有权。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权属比例一般不低于70%,最高可全部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对试点单位拟放弃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至少提前30日通知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完成人愿意受让的,可无偿获得该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变更手续。此外,还规定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并做了具体要求。

四、对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有哪些规定?

规定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可以是普通许可使用权,也可以是排他许可使用权或独占许可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符合要求的赋权申请,试点单位应在30日内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科研人员请求续期的,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五、对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有哪些规定?

规定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和股权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试点单位可从赋权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归属单位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除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外的对转化科技成果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含技术转移机构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上述奖励(不含股权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入国有企业的,可以采用“技术股+现金股”形式强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成果转化效益的绑定,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热情。

六、对于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试点有哪些规定?

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以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审批和登记事项。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

七、对于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试点有哪些规定?

规定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通过建立科技成果管理档案、科技成果评价、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年度报告制度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除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另有约定外,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不变。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八、对于此次试点还有哪些值得注意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规定还包括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能力管理,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规定还提到鼓励和支持试点单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解决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及产业化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关键和辅助配套技术问题,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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