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2016年5月,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颁布实施了《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桂科政字〔2016〕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对科技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随着实践的深入,为了提高科技监督工作实效,2020年3月开始,自治区科技厅加强调查研究,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吸收各地科技监督工作先进做法,着手对53号文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及过程
本次修改主要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等规定,同时借鉴了部分省市最新做法,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修改内容
本规定共8章55条,主要规定了监督工作的适用范围、监督内容、监督原则、监督职责、监督要求、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结果运用、监督责任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在监督原则中增加加强学风作风建设内容和精简优化监督流程要求,以保证与国家要求一致。提出建立科技监督员制度,探索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的科技监督员队伍,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将科技厅和财政厅合并的责任分别列举,使两大监督主体的责任更明晰,同时修改完善监督职责。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强调“依据委托管理协议”开展监督工作,责任来源更明确,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更清晰。
第三章“监督要求”(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修改内容是细化我厅和财政厅监督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规范、方案,明确委托合同等。其目的一方面是对第二章监督职责的制度化,另一方面为分层级监督原则指明具体的操作方式,即以合同形式明确各监督主体监督任务。其他修改内容还包括细化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监督任务,以便权责清晰。
第四章“监督方式”(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监督方式、公示制度和受理投诉举报等规定,主要是补充完善投诉举报办理规定和监督信息化技术运用的要求。增加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核查要求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另外,根据“放管服”要求,增加信息化监管、不得重复要求提交材料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程序”(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监督对象、监督方案制定、监督频次要求、监督开展形式。规定项目立项一年后方可进行现场监督,在执行期3年(含3年)的项目原则上现场监督只进行1次的基础上,增加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的要求。
第六章“结果运用”(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明确监督结果形式、监督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对本章有关科研信用管理作原则性的规定。
第七章“条件保障与监督责任”(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明确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要求、监督信息共享、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免责条件。增加了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科技管理类事业单位或其他专业机构开展监督工作,以达到尊重科研规律,使监督工作融入科技项目日常管理中,减少各种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同时,增加了对监督部门监督责任和免责条件的规定,目的是责任明了,权责一致,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明确各监督主体应当制定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本规定解释权限及实施起算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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