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同日,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十四五”期间,为加快推动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落地,支撑广西科普事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广电局等共同制定了《广西“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二、框架结构
《核定办法》的文件框架主要参照“财关税〔2021〕26号”“财关税〔2021〕27号”等国家文件制订,共11个条款,内容包括进口税收政策、核定条件、核定流程、复核流程、诚信行为、行政约束、有效期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自治区各单位职责。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负责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工作;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负责进口单位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工作。
二是明确进口单位免税进口资格核定流程。符合条件的进口单位需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进口资格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核定工作,核定结果对外公布。
三是明确进口单位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进口资格核定流程。通过核定的进口单位需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进口资格核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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