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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5434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文日期:2022年06月02日
标  题: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科政字〔2022〕40号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2日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桂科政字〔2022〕40号)

2022-06-02 18: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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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对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履行科技管理部门“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科技智库的专业优势和作用,引导和规范科技智库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及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管理办法(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对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履行科技管理部门“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充分发挥科技智库的专业优势和作用,引导和规范科技智库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以下简称科技智库)是指以服务党和政府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使命,以广西科技创新发展的全局性和前瞻性问题为研究重点,在制定科技战略、规划、政策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统计与情报、科技人才发展、科技法治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能为广西科技创新发展提供高质量智力支持的决策咨询研究机构。

第三条  科技智库的重点研究及咨询服务领域包括:

(一)重大科技战略规划研究与咨询;

(二)科技创新发展监测预测研究与咨询;

(三)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与咨询;

(四)科技人才发展研究与咨询;

(五)其他科技创新领域研究与咨询。

第四条  科技智库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一)综合类。重点围绕广西科技创新战略与规划及科技创新发展的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开展跟踪式研究,为广西制定重大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引育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二)专业类。对广西重点发展的领域、产业进行深入研究,在产业政策制定、技术发展趋势预测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科技智库建设遵循政治正确、聚焦科技、服务决策、绩效导向、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提升广西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目标,建立完善现代化、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决策咨询队伍,形成高质量科技战略研究成果。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科技智库建设、管理和服务,包括科技智库的申报受理、评审、过程管理、综合评价和科技智库专家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遴选

第七条  科技智库的遴选采取申报认定和特邀加入两种方式。

申报认定是指由申报单位根据要求自主申报,并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相关认定工作。科技智库可以采取单独或者联合方式申报,其中,采取联合方式申报的联合体中,原则上成员单位不超过3个,主申报单位是科技智库依托单位。

特邀加入是指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广西科技创新发展需要,邀请国内外知名决策咨询研究机构等作为特邀科技智库。

第八条  科技智库的主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西区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组织,具有完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研究场所、设备、经费、研究团队等必要保障,支持指导研究团队开展相关工作;

(三)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方案,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

(四)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九条  科技智库主申报单位应当拥有具备较高科技创新决策研究能力的研究团队,研究团队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水平较高。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内具有领先优势,具备配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前瞻性、全局性、应急性、储备性决策研究的能力。近5年来承担自治区级部门以上决策咨询项目不少于5项,且研究成果获自治区级(含)以上领导批示,或被自治区级(含)以上党政部门采纳应用;

(二)研究能力较强。有影响力较大的研究带头人和一批专兼职相结合的研究人员,总人数不低于10人,属于依托单位在职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全部人员均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

(三)团队负责人研究经验及成果丰富。团队负责人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在该研究领域主持过自治区级(含)以上科技战略决策研究项目。同一研究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含)以上科技智库的负责人。

第十条  科技智库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科技智库建设申报书》;

(二)研究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近5年承担的自治区级部门以上决策咨询项目立项结题证明、成果应用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厅通知要求自主申报,经资格审查、专家评议、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后,自治区科技厅发布支持建设的科技智库名单。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为科技智库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科技智库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保障资金稳定投入,指导智库建设与运行。在自治区科技厅党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各科技智库组成的广西科技智库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法规综合处,负责联席会议具体业务工作。

科技智库依托单位是科技智库建设的责任主体,确保科技智库从事的各项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加强对科技智库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及时报告科技智库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接受自治区科技厅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工作。

科技智库负责人负责主持实施智库建设规划,对科技智库日常运作管理落实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科技智库建设周期为三年。自治区科技厅采取稳定资助、定向委托、评估奖励等方式从广西科技智库专项中给予科技智库建设持续稳定支持。

(一)获得遴选认定的科技智库,在建设周期内每年可获得稳定经费资助。

(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规划性、应急性战略研究,可以提出研究课题,与科技智库签订定向委托协议。定向委托经费采取一事一议,经费专款专用。在委托任务结束后,自治区科技厅对研究进度、成果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科技智库终期评估重要内容。

鼓励依托单位给予科技智库配套经费支持,支持科技智库多渠道自筹经费。

第十四条  科技智库应强化数据库、资料库建设,支持其与政府、行业等相关部门共享数据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推动科技智库在学术交流、信息共享、成果转化等环节互联互通,鼓励科技智库开展联合研究,商联席会议办公室举办有影响力的全国或国际性学术沙龙、学术论坛、研究成果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形成扁平高效、资源共享、协同开放的科技智库发展格局。

第十六条  建立科技智库成果报告制度,科技智库应当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研究成果与咨询报告,每年须提交不少于5篇高质量研究咨询报告。

第四章  考核评估及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实行“年度动态考评、三年终期评估”的考核机制。

科技智库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完成情况、交办任务完成情况、团队建设情况、合作交流情况、经费使用及成果应用转化情况等。 

科技创新智库年度评估未能通过的,自治区科技厅可对科技智库酌情采取减少财政资助、限期整改、退出及除名等措施。

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科技智库应当按要求报送终期自评报告,包括服务成效、经费使用、团队建设、合作交流、研究积累情况及在本领域方向的竞争力提升情况等。

第十八条  科技智库终期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终期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科技智库,可直接获得进入新一轮建设的资格,并给予奖励支持;终期评估等级为合格的科技智库,可参与下一轮资格认定;终期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科技智库,依托单位及团队负责人3年以内(含3年)不得被认定为科技智库及科技智库负责人。不按期接受评估的,视为不合格。

科技智库在建设期内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含培育库)的,终期评估直接认定为优秀等级。

第十九条  科技智库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退出或除名:

(一)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

(二)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三)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政规定;

(四)科技智库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出现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完成科技智库研究任务的能力;

(五)对委托交办工作态度敷衍,不按期接受年度动态考评以及三年终期评估;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获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智库研究成果为自治区科技厅和科技智库共有,科技智库团队成员拥有署名权,其公开对外发布研究成果前应向广西科技智库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报备。

获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智库研究成果应规范署名。凡正式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智库成果”。未按上述要求标注的成果将不被认定为科技智库成果。

自治区科技厅可以将各科技智库研究成果推广宣传,提供给相关政府决策部门,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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