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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5434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文日期:2022年10月31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科智字〔2022〕80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桂科智字〔2022〕80号)

2022-11-01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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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及《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厅发〔2021〕44号)精神,为促进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下同),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科技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包括从事为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机构设置

(一)党建引领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

(二)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使用。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四)开办资金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五)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六)章程及管理要求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其他相关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制度。

培训机构应依法诚信开展培训业务,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需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共同遵守。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场所不得设在全日制学校内。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培训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培训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科技类培训场地不得与其他非科技类培训混合使用;同一办学地址,开展不同类别培训,应依法申请注册其他类别的培训机构,其场地布局要科学合理,有明显的、整体性的功能区域划分。

(二)场地面积

培训机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平均培训用房建筑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线上培训机构可依申请,经审核后不执行本条规定。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应有足够的配套用房(教师办公室、教室、卫生间等),教室内课桌椅、照明等设施符合教学要求,有降温防暑设备。

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四)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鼓励培训机构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方法化解安全事故风险。鼓励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

办学场地应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装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培训机构应做好人员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不得有损坏国家形象和社会主义形象、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传播宗教迷信以及淫秽低俗等思想和言论,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人员配备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科技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培训机构应当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课程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宗教和迷信,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20:30,线上不晚于21:00。

(二)培训材料要求

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当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六、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科技、教育部门按职责审核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发放审核意见书(详见附表)。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到民政部门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登记。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办理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举办者凭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培训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的审批流程,按登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培训机构涉及多个地址培训的,要做到“一址一审核”。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需设立的应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培训机构应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登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全面应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

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培训或授权办班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相关证件;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培训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培训、办班。

七、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各地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实行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全覆盖。

八、附则

本指引印发后,各设区市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

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附件: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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