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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5436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1日
标  题: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科规字〔2024〕4号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1日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科规字〔2024〕4号)

2024-05-11 17: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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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企业牵头的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科技创新开放合作、鼓励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破性成果转化应用,进而营造崇尚和支持创新的环境,造就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创新型广西建设。

第三条  《奖励办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组织”,是指在本自治区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有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四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为33人,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自治区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

秘书长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同时兼任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主任。

广西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奖励办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1年。

第五条  行政部门的奖励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综合评审,可以委托本单位同等行政职级以上人员代理。行政部门内同等行政职级以上人员均不能代理出席、或者非行政部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奖励办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综合评审,并享有委员同等权利。

综合评审出席委员和专家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表决结果和奖励方案方能有效。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本自治区工作个人”,是指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中国籍科技工作者,《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直接授予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者除外。

第七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的奖励等级和荣誉效力等同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一等奖。

第八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西科技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广西科技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一节  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本自治区工作个人”,是指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且已全职工作连续满5年的科技工作者。

应当直接授予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受前款所述时间限制。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三)所称“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是指三大奖特等奖及一等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一条  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个人应当是《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的发明人、完成人,并仍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一般不超过2项,单项授奖人数为1人。奖励办可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授奖情况,提出当年直接授予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计划,报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审定。有直接授奖计划的,提名的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奖不超过1项;直接授奖数超过限额的,应当从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中调剂并增加相应名额。

第二节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第十三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类、企业创新类3个类别,分别按各类的条件进行提名和评审。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在本自治区工作未满45周岁的个人”,是指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且已全职工作连续满3年,在提名截止日未满45周岁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五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候选个人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的发明人、完成人。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一)所称“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活动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候选个人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相关论著公开发表2年以上,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为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所称“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活动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是指候选个人在关键工艺、设备、技术和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发明和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整体成果已实现转化和产业化2年以上,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出杰出贡献。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所称“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是指候选个人作为企业技术核心骨干,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取得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重大突破,其技术、产品已面市2年以上且市场占有率高,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出杰出贡献。

第十九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单项授奖人数为1人。

第二十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重点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倾斜。

第三节  自然科学奖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个人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主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

第一候选个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应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且已全职工作连续满1年。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第一候选组织的注册地应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与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订科技战略合作协议的组织除外。

第二十三条  《提名书》列举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公开发表2年以上,且本自治区注册单位署名前三(含通讯作者)的论文专著占比应当大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取得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广泛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大量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创性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特等奖每年授奖不超过1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5个;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6个。

第四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

(二)直接参与技术发明,或者对技术难点给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三)创造性地实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

第一候选个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应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且已全职工作连续满1年。

前三候选个人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的发明人、完成人,论文专著作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第一候选组织的注册地应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与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订科技战略合作协议的组织除外。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众媒体、公开渠道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一)所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器件”,包括但不限于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及器件的技术综合。

第三十条  《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应当整体应用2年以上,且本自治区注册单位作为原始权利人或起草人的占比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取得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发明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创造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发明上取得重大进展,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发明上取得重要进展,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首创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巨大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特等奖每年授奖不超过1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5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6个。

第五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产业创新类、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普及类3个类别,分别按各类的条件进行提名和评审。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

(二)直接参与技术攻关,或者对技术难点给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三)创造性地实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或产业化;

(四)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出版、宣传推广作出主要贡献。

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类候选个人应当是对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贡献的主创人员。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候选组织的注册地应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与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订科技战略合作协议的组织除外。

第三十六条  《提名书(产业创新类、社会公益类)》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应当整体应用2年以上,且本自治区注册单位作为原始权利人或起草人的占比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三)所称“科普作品”,是指由本自治区注册单位或工作个人作为著作权人,已公开出版发行2年以上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科普音像制品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为载体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出版物。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产业创新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显著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较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巨大、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

1.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得到行业广泛应用,创造重大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社会进步有显著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得到行业大规模应用,创造显著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关键技术或者产品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得到行业较大规模应用,创造较大社会生态效益,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社会生态效益巨大、促进社会进步作用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类。

1.科普作品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有重要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发行数量大,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2.科普作品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发行数量大,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有显著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年授奖不超过1项,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5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6个。

第六节  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促进本自治区内外双方的科技合作及科技成果转移;

(二)提出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再创新总体方案设计;

(三)直接参与技术消化及攻关,或对技术难点给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四)创造性地实现和促进科技成果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推广应用或产业化。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一)所称“自本自治区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通过与成果输出方合作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大规模应用”,是指自本自治区外引进的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仍归本自治区外单位、个人所有,本自治区注册单位可以合法使用,并通过消化吸收形成自主科技成果,在本自治区内大规模应用及产业化。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二)所称“经济效益”,是指本自治区注册单位应用第四十一条所述科技成果创造的经济效益。

第四十三条  《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应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整体应用2年以上,本自治区注册单位作为权利人或起草人的有且占比应当小于二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

第七节  企业科技创新奖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称“本自治区注册企业”,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注册满3年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六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候选组织应当是《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的原始权利人或起草人。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创新体系”,是指企业制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以及建立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所称“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是指企业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成熟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在1亿元以上且一般持续增长,未出现经营亏损情况(研发投入视同利润)。

第四十八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单项授奖企业数为1个,获奖者(含其全资子公司)再次被提名应当间隔4年。

第四十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奖金由获奖者分配给在职的核心研发团队成员。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十条  《奖励办法》第二十条(四)所称“专家学者”,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人、三大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所称“组织机构”,包括自治区总工会、科协、工商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以及奖励办公布的,正常开展授奖活动的社会科技奖励设奖机构。

第五十一条  提名单位应当在本地区、本行业或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提名专家应当在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每年可独立提名广西科技奖1项,不能提名所在工作单位的候选者。专家提名应当由第一候选组织或候选人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协助通过公众媒体公示提名书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方可提名。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当年广西科技奖的候选个人或评审专家。

第五十二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第五十三条  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提名,且各提名单位限额1项,并应当征求5名以上熟悉该学科领域院士的意见。三大奖特等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名,并应当征求3名以上熟悉该学科领域院士的意见。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名。提名单位提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和三大奖一等奖应当征求3名以上熟悉该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有关院士、专家不得作为当年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个人或评审专家。

第五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书》中明确候选者的贡献大小并排序,明确三大奖候选者的提名等级。被提名为一等奖或二等奖的,可以分别再提名二等奖或三等奖作为次选等级。

第五十五条  候选者应当为《提名书》列举的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科普作品除外。

第五十六条  同一个人当年不能被重复提名为广西科技奖候选个人。个人是广西科技奖第一获得者的,再次被提名应当间隔2年。

被提名时,候选个人一般应年满18周岁。

第五十七条  外籍人士在华从事科技工作连续满1年的,可以被提名为三大奖及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个人。

第五十八条  撤回提名应当由提名者通过书面向奖励办提出。形式审查公示结束后主动撤回提名的成果第一完成人再次被提名应当间隔1年。

第五十九条  奖励办应当对接收的《广西科技奖提名书》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由提名者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十条  奖励办负责拟定三大奖名额分配。各奖项的名额可以按下列规则调剂:

(一)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出现空缺的,可以调剂到科学技术进步奖使用;

(二)三大奖特等奖出现空缺的,可以调剂到该奖项其余奖级使用;

(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出现空缺的,可以调剂到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应或以下等级使用;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出现空缺的,调剂到该奖项以下等级使用。

第六十一条  奖励办负责制定广西科技奖评审指标体系,拟定网络评审、行业评审出线名额。

第六十二条  网络评审程序及通过票数:

网络评审组以网络形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对候选者进行评审,并进行记名投票、打参考分。

奖励办根据出线名额划定通过票数,筛选出进入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及其等级。得票数相同且超出限额的,依据参考分高低确定。

第六十三条  行业评审程序:

行业评审组以会议形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对候选者进行评审,按出线名额,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进入综合评审的候选者及其等级。落选者被提名有次选等级的,自动进入相应等级的投票环节。

第六十四条  综合评审程序: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对候选者进行评审,按奖励名额,通过记名投票产生拟授奖者及其等级。落选者被提名有次选等级的,自动进入相应等级的投票环节。

综合评审前奖励办可以组织对部分候选人或候选成果进行现场考察,并在综合评审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考察情况。

第六十五条  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通过票数:

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三大奖特等奖通过票数应当大于参评委员和专家数的五分之四,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三大奖一等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通过票数应当不小于参评委员和专家数的三分之二,三大奖二等奖通过票数应当大于参评委员和专家数的二分之一,三大奖三等奖通过票数应当不小于参评委员和专家数的二分之一。

三大奖首轮投票出现名额空缺的,按缺额数等额选取落选者进行二次投票,特等奖除外。

第六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三十条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

(一)与候选个人属于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二)与前三候选个人属于研究生师生关系。

委员或评审专家是候选个人利害关系人的、是当年提名专家的、或者工作单位是候选组织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和直接授予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计划,提出当年广西科技奖奖励方案。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六十八条  广西科技奖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对候选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下列时期提出:

(一)提名前公示期。于《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述公示期内向提名者、候选个人工作单位、候选组织提出;

(二)提名后公示期。于《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

第六十九条  奖励办应当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予以受理。

(一)在公示期内提出;

(二)以真实身份通过书面提出,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三)反映情况与《广西科技奖提名书》内容相关,并提供实质性证据材料。

异议材料未符合前款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异议内容为学术观点或评审结果;

(二)反映情况与已调查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已无重复处理价值。

第七十条  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应当及时向相关提名者转发异议材料,限期完成调查处理。

第七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及时向相关候选者转达异议内容,责成提出申辩材料;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调查取证。

第七十二条  奖励办、提名者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的单位、个人应当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对其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异议者同意。

第七十三条  异议者应当主动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的,视为主动放弃异议。

第七十四条  异议自奖励办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且不成立的,继续提交评审。

提名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处理的,应当向奖励办书面说明原因,并可以申请延期1次。其中,在下一评审节点启动时仍不能完成处理的,应当中止评审,在完成处理且异议不成立后提交下一年度相应节点继续评审。

第七十五条  异议成立的,终止相关候选者评审。

提名者在期限内未向奖励办提交核实材料及处理意见,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的,终止相关候选者评审。

第七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审查、评审全程进行监督”,是指广西科技奖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异议处理实施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监督委员会应当予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广西科技奖的提名、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产生的会议费、评审劳务费、奖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国家及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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