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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16-12-5-12134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废止)
发文字号:桂科基字〔2016〕150号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废止)

2016-12-05 14: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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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领域和产业方向,以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解决相关学科、领域及产业发展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它具有基础科学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滚动发展”为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以及自主创新研究。有关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组织制订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和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实验室开展检查和定期评估;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的立项建设和撤销,组织对培育基地的检查和验收;

(四)成立广西重点实验室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协助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依托单位是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及培育基地建设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提供人财物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对于自治区财政下拨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倍的经费配套;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聘任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和培育基地建设计划;

(五)对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培育基地的验收,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培育建设

第九条  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培育基地,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培育基地是纳入重点实验室认定前期的培育建设计划的实验室。培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凝炼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改善实验室环境和条件,保证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集中并统一管理,努力达到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科技厅公开发布培育基地建设申报通知,由依托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培育基地建设的实验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依托单位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具有基础科学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实力较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要科研任务;

(三)具有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用房相对集中。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申请书》,按规定报科技厅。

第十四条  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准培育基地立项建设。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组织对获批准建设的培育基地公开招聘和聘任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报科技厅备案。依托单位按照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和要求组织制定培育基地建设计划,由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批准实施,并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培育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可提出验收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依托单位应为培育基地提供培育建设期间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章  验收认定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实验室建设目标定位清晰,科学问题凝炼准确,研究方向设置合理,研究内容明确具体。

(二)具有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具有一支整体水平较高、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科研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不少于15人且每人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并有稳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近年来承担过一定数量的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级基础研究类项目或课题,并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四)具备与研究方向相适应的良好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及科研配套设施等基础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运行管理制度健全。

(六)依托单位给予人财物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及建设配套经费纳入依托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培育基地验收与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

(一)培育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完成后,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报科技厅,由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按照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组织验收。

(二)未通过验收的培育基地应在一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销培育基地资格。

(三)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培育基地批准认定为重点实验室,颁发统一的重点实验室牌匾。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组织重点实验室提出重点实验室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报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报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高层次专家担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9~13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聘任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岁(院士除外)。学术委员会中的区内专家不超过二分之一,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学术带头人、研究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对外联络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与开放共享。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另一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固定人员名单应报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研究目标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以及自由探索研究。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成为本领域自治区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门户网站,通过网站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的相关规定要求,纳入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可形成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凡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参与考核和评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如变更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填报《广西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工作年报》作为年度考核依据,经依托单位审核后随年度考核结果一并报科技厅备案。科技厅将组织对部分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培育基地验收和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并给出评估成绩,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3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条件保障与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经再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评估结果将作为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西××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培育基地统一命名为“广西××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9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1〕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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