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科技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创新联合体的有关政策。针对《工作方案》中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2021年5月28日,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推进重点项目协同和研发活动一体化,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为强化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广西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优化行业上下游创新资源配置,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整体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创新联合体的功能定位。《工作方案》明确指出创新联合体是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市场机制为纽带,以自愿为原则,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相互协作,产业链内行业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
三、创新联合体的目标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指出,到2025年,在我区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攻关,组建20个以上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的发展目标进行了规划布局,对我区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也进行了综述,为广西创新联合体的发展把全局、绘蓝图。
四、创新联合体的组建条件。《工作方案》明确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对创新联合体中的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处于行业领军或骨干地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可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此外,对于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明确了要求,并明确指出,创新联合体应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以及应具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对创新联合体的组建条件进行了细化,并提出: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扶持或广西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联合体,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论证或建设。
五、创新联合体的组建程序。一是确定牵头单位,并指出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二是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三是选聘首席专家;四是设区市科技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五是自治区科技厅核准。对创新联合体的组建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对同意组建的创新联合体的批复有效期为五年。
六、创新联合体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主动承担自治区科技项目,积极组织实施创新联合体内部科研项目,攻克制约产业发展技术难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二是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共同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平台;三是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推动成员单位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东盟各国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四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创新联合体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强互动;五是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探索构建专利池;六是加强国际国内交流,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为创新联合体的发展壮大定路径、明方向,有序推进广西创新联合体落地发力。
七、创新联合体的支持措施。《工作方案》对创新联合体拟定了10条支持措施,一是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和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二是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成员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自治区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三是鼓励创新联合体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四是鼓励创新联合体承担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五是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六是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为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享受相应支持政策;七是在创新联合体内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八是对形成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的创新联合体,鼓励其申报国家创新创业生态培育中心;九是自治区双创厅际联席会议优先为创新联合体中的创新型企业提供服务;十是支持创新联合体参与或承办各类双创活动赛事。以上10条实实在在的支持措施初步搭建了创新联合体的政策支持体系,服务和保障创新联合体做大做强。
八、创新联合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规定,创新联合体在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或变更联合体牵头单位;经自治区科技厅核准的创新联合体,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推荐单位和自治区科技厅报送本年度的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并对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的违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成员单位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出现牵头单位、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影响创新联合体正常运行的;二是不能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等相关协议及文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三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四是创新联合体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是拒绝报送相关信息,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六是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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