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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1-05 11:55

为了规范我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9年1月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实施近五年来,对规范我区科研诚信管理、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科技创新形势发展、任务变化,尤其是国家层面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已不能很好契合国家层面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对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科研失信情形的界定、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均作出了新的规定。二是已不能很好适应科研失信行为数据管理要求。如《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国科发监〔2023〕149号)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汇交作出了具体规范。三是已不能很好体现我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践经验。近年来,我区各级科技部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形成了一批科研诚信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如科学技术活动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科研诚信承诺等,需要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推动完善科技治理体系。

二、主要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同时,参考了上海、山东、四川等省份的相关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的内容和政策依据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我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科研诚信管理的定义、责任主体、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  责任体系,共6条。明确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受托管理机构、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各类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科研诚信管理中的职责。

第三章  制度机制,共5条。明确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科研诚信承诺、科研诚信审核、科研成果诚信管理以及联合惩戒制度机制。

第四章  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共4条。明确科研失信情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政策依据和权益保障。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共2条。明确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的责任、程序、要素、时限以及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科研失信处理决定的处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共2条。明确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关于责任体系。《办法》明确了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具备科技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科研诚信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构建起联动协同的责任体系。《办法》明确,科研单位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二)关于制度机制。《办法》明确建立和落实科技计划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科研诚信承诺、科研诚信审核、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科研失信联合惩戒等5项制度机制。要求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科技奖励、评审专家遴选、荣誉推荐(提名)、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必要程序;科研单位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规范开展科研成果数据核查,保证科研成果真实性、可靠性;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科研失信行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应当协同推进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应用、联动管理,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关于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的8种情形,完全对标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不搞层层加码。《办法》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权限,规定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申诉复查应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执行;上述文件重新修订的,按修订印发的文件执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领域作出的具体规定一并执行。《办法》对举报人或被处理人的申诉救济途径以及复查复核工作的程序、时限等予以了明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办法》对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的责任、要素、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范,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并依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科技厅对报送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进行把关,对要素不齐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汇交科技部。《办法》还规定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移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决定依规变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送、汇交;处理决定期限届满的,自动移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五、政策咨询

电话咨询:自治区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 0771—2615208。

线上咨询: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在线咨询”栏目(网址:http://kjt.gxzf.gov.cn/zmhd/z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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