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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转投”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2-19 10:50

为积极探索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新方式,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模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转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探索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创新科技项目支持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循环利用,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结合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该《方案》包括工作目标、支持范围、支持经费、支持方式、实施程序、支持措施、实施期限等7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

明确“拨转投”工作目标,破解科技成果转化“死亡之谷”,用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支持早期高风险项目,避免政府过度干预企业经营,实现“资金循环利用”。先期以支持科技项目方式拨入目标企业一定财政科技资金,待目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成功进行首次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将所拨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化为相应股权,按照“适当收益”原则渐进式让渡股权,与创始团队共风险、不争利。

(二)支持范围

聚焦我区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确定落地我区需进一步打通技术到产品通道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和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产出重大成果。

(三)支持经费

明确支持经费的额度限制,一般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四)支持方式

“拨转投”资金在转股前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资金拨付后企业首次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将“拨转投”资金转化为股权,由指定投资主体持有。为保障企业自主权,原则上投资主体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拨转投”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实施期满转股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转股后让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

(五)实施程序

实施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征集、项目评审、立项签约、转股前管理、股权转化、转股后管理、股权让渡及收益管理等内容。前期参照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形式完成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签约等工作。项目立项后转股前,由自治区科技厅指导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管理,为投资主体提供投融资专业服务。项目达到股权转化条件,则按规定进行股权转化,若被投企业不愿意转股,则按规定退回已拨财政资金。转股后由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逐步让渡财政资金股权。股权让渡后形成的资金扣除必要支出外,由投资主体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剩余资金由投资主体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继续支持科技企业转化利用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

(六)支持措施

支持措施包括组织协调机制、免责机制与考核机制等内容。明确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依职责协调推进相关工作,鼓励银行、保险等机构积极参与,投资主体、管理机构与项目企业强化内部管理,以及勤勉尽责免责机制与绩效考核机制。

(七)实施期限

明确《方案》实施期限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政策咨询

电话咨询: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0771—2636050。

线上咨询: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在线咨询”栏目(网址:http://kjt.gxzf.gov.cn/zmhd/z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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