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持续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自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我区对原《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20〕5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原办法实施以来,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未将企业出资100万元以上自筹项目纳入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范畴,且随着新形势下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需求的变化以及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改革,原有办法已与当前项目管理实施需求不相适配。为此,自治区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广西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构建定位清晰、管理规范、激励有效的自筹经费项目管理体系,推动自筹经费项目与财政资助项目协同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包含制定目的、项目内涵与分类、立项数量控制、申报条件、立项程序、过程管理、验收结题、激励与衔接机制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及亮点如下:
(一)项目定位与分类
自筹经费项目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自筹落实项目所需全部经费,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立项、纳入广西科技计划管理的项目,实现了与财政资助项目的协同管理,提升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与权威性。
将原办法的四个类别调整为两类——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支持基础研究)和非基金类自筹经费项目(支持产业化研究),分类更为简洁明确,便于各责任主体实施管理。
(二)立项数量控制与成果导向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不超过该类别上年度使用财政经费新立项项目数的5%;非基金类自筹经费项目不超过该类别上年度使用财政经费新立项项目数的10%。
基础研究类项目成果可为论文、著作、原理模型、原始样机等;产业化研究类项目成果可为标准、发明专利、专有技术、首台(套)装备等,并能产生规模化经济效益。重点支持企业出资100万元以上、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双重立项渠道
直接申报。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自筹经费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桂科管”系统提交申报书,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立项。
财政项目转自筹。新增渠道允许申报自治区财政经费项目未能获财政经费支持、但专家评审结果较好、预期成效突出的项目,可转为自筹经费项目。此类自筹经费项目立项评审程序与财政经费项目一致,拓宽项目来源,减少重复评审,提高评审效能。
(四)全过程管理与经费要求
自筹经费项目不开展中期检查,应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科规字〔2025〕16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签订任务书时须同步签订自筹经费承诺书,约定出资单位、金额、到位时间及用途。经费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原则。
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对自筹经费不到位、经费违规使用等行为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立项,并按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
(五)验收标准与约束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通过“桂科管”系统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提交后,除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实物已交付或服务已办结的应付未付经费外,不得再列支项目经费。
明确通过验收的硬性标准——完成全部考核指标且自筹经费支出达到项目经费总额80%。否则不通过验收。自筹经费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可主动申请撤销立项;逾期不提交撤销或验收申请的,自治区科技厅予以撤销立项,并建议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以此项目为依据获得的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资格或荣誉。
(六)激励与衔接机制
对组织实施自筹经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突出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其项目所形成的属于国际或国内首创、首次突破、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首字号”科技创新重大成果,按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除本办法特殊规定外,其余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开展全过程管理,实现与财政资助项目的有效衔接。
(七)附则
明确原《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20〕59号)废止。施行前已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按原办法管理,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三、政策咨询
电话咨询:自治区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
0771—2844705。
线上咨询: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在线咨询”栏目(网址:http://kjt.gxzf.gov.cn/zmhd/z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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