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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拨付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4-02 17:50

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广西、打造面向东盟科技创新合作高地,提升我区统筹利用国际科技创新资源能力,推动财政科技项目经费跨境拨付更高效、便利、规范,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修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拨付实施细则(修订)》(桂科规字〔2026〕7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实施细则》修订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拨付实施细则(试行)》(桂科外字〔2021〕86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2023年6月30日试行期满,试行期间为项目经费跨境拨付提供了有效指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等有关文件均提出了建立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同时项目经费跨境拨付需求随着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立项增多呈上升趋势。

二、核心内容解读

《细则》主要从适用范围与主体资格、经费管理原则与预算要求、资金拨付与税务流程、监督审计与实施期限等方面共8条条款,对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拨付作出了全流程、系统性的规范与制度性安排。

(一)第一条:适用范围

该部分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由区内单位牵头、国(境)外单位联合承担、自治区予以立项且确有必要向国(境)外牵头或参与单位拨付经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第二条:遵循原则

该部分明确跨境拨付须遵循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框架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确保与财政制度衔接,并坚持合作共赢、职责明晰、配置合理、监督有效的原则。

(三)第三条:预算编制与协议签订

该部分明确双方须根据项目任务特点和分工,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跨境拨付的金额、方式、开支范围、收款账户及双方责任。境外联合承担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外开设有外汇账户并能出具发票或收据,牵头单位负责对其进行背景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第四条:规范资金管理与拨付安排

牵头单位须对项目经费单独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采用人民币结算,获批后拨付至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分期向境外单位拨付,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五)第五条:牵头单位税务义务

该部分明确牵头单位在办理跨境拨付时,须依法履行纳税及代扣代缴义务。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六)第六条:规范项目经费跨境拨付流程

牵头单位凭立项文件、纳税凭证及合作协议等材料,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用汇审批手续,持核准文件到银行办理汇款。支付时优先使用人民币。

(七)第七条:强化监督管理原则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接受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跨境支付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结题验收前须委托第三方审计并出具报告;100万元以下的,须由境外单位提供经费使用清单。

(八)第八条:实施与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需继续执行的按程序重新公布。

三、《细则》亮点内容

(一)广西成为国内率先实现科研经费跨境拨付的省区

率先建立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跨境拨付规范化通道,明确用汇审批和银行汇款办理流程,可操作性强,最大限度鼓励区内创新主体与境外合作伙伴开展联合研究、技术转移与成果共享,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

(二)建立“确有必要”的审慎导向与全过程监管机制

本细则明确适用于“确有必要”向境外拨付经费的项目,确保财政资金用于真正需要跨境合作的关键环节。同时明确要求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三)设定清晰的量化操作标准。

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须进行税务备案,跨境支付金额100万元及以上须委托第三方审计并出具报告、100万元以下须提供经费使用清单及有关材料,为科研单位和金融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四、政策咨询

(一)电话咨询:自治区科技厅对外交流合作处 0771—2618480

(二)线上咨询: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在线咨询”栏目(网址http://kjt.gxzf.gov.cn/zmhd/z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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