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中国科技开发院广西分院: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制订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6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西科技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
信访事项一:不服自治区科技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治区科技厅作出的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行为持有异议。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科技厅在以上行政许可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二:对自治区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科技厅在自治区科技计划组织管理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项目和资金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桂政办发〔2015〕33号)、《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桂改发〔2015〕57号)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经费管理办法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科技厅在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询问,自治区科技厅依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复核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仍对自治区科技厅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三:对自治区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科技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科技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四: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管理和执法方面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不服,或认为在其他专利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其他专利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五:自治区科技厅系统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自治区科技厅系统工作人员与科技厅及其直属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等。
4.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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