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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流程的通知(桂科计字〔2018〕53号)

2018-02-07 17: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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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管理,我们制定了《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流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2月6日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流程

  为保障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管理,根据《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5〕57号)要求,特制定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流程。
  一、变更事项
  合同变更事项包括项目名称变更、承担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实施期限变更、经费使用变更、研发内容及考核指标变更等。
  二、变更申请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实施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书须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并留下联系方式。
  三、变更审核
  (一)项目名称变更
  项目名称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在保证合同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的前提下,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项目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科技厅研究同意后批复。
  (二)承担或参与单位变更
  此项变更由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机构申请,项目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科技厅批复。
  项目承担或参与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停业和注销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增加或减少承担单位。确因项目实施需要,为了取得更好的实施绩效,在不调减项目任务指标的提前下,原则上可以批复增加或减少不超过3个项目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变更
  项目负责人调整。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本部门或因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实施的,可以调整项目主持人。承担单位向项目管理机构申请,项目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科技厅批复。
  项目组其他人员调整由项目组报承担单位同意即可。
  (四)实施期限变更
  项目确因自然灾害、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由项目管理机构批复。
  (五)经费使用变更
  财政预算经费总额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将变更申请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核,再报财政厅批准。
  实施单位间的经费调整须报项目管理机构批准。
  直接费用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即可。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科研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3项支出之间可以自行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3项支出预算总额。
  (六)研发内容及考核指标变更
  研究内容变更。在不涉及合同指标考核的前提下,承担单位根据科研发展方向适当调整研究内容,不需要报批项目管理机构,但在项目验收时必须进行说明。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需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考核指标变更。当项目实施条件出现以下某种情况时可以申请变更:自然灾害;政策变动;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预期目标无法完成的。考核指标需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实施地点变更。承担单位不变,在保证合同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的前提下,实施地点调整,由承担单位批准,抄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即可。
  (七)同一项目合同的申请变更应尽量1次完成,原则上申请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
  四、变更批复
  (一)变更申请提交后,普通变更经项目管理机构研究后批复即可。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规定,须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同意后再由项目管理机构批复,涉及到财政资金的重大变更,须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后予以批复。
  (二)如项目变更后的技术经济指标、总经费投入、主要技术路线和任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与原合同书相差较大,项目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现场)咨询论证,再予以批复。
  (三)合同书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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