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科计字〔2017〕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保障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5〕5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由自治区财政资金设立,聚焦广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公共需求和民生科技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题,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特点,从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广西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课题分层次进行管理。重点专项是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是聚焦广西重大战略任务、围绕解决当前广西发展面临的主要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以目标为导向的重大项目群。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是计划任务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可下设课题。
第四条 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原则:
(一)整合资源,聚焦目标。聚焦广西重大需求,统筹科技资源,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建立政府决策、专家咨询、专业机构具体管理相对分开、相互衔接的立项和管理制度。
(三)统筹协调,协同推进。按照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按照创新链部署创新资源,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项目承担单位在一体化组织实施方面的作用。
(四)突出绩效,加强监督。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对计划的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及管理、创新绩效、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嵌入计划管理全过程。
第五条 鼓励市县、行业、企业与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广西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研发成果推广应用,促进重大成果转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综评委”)负责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的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等提出咨询意见,为厅际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科技厅是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会同相关部门和市县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重点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建议,发布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
(三)提出遴选专业机构建议,代表厅际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对专业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四)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动态调整建议。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市县是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凝练形成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与自治区财政联合出资、共同管理、协同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二)参与广西重点研发计划指南编制;
(三)参与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加强协调保障,提供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成果产出、示范推广等行业政策、配套条件和创新环境;
(五)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重点研发计划指南;
(二)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立项评审、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等工作;
(三)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组织开展年度检查、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
(四)按程序对相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五)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按照法人责任制的要求,对项目具体目标实现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为项目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条件的落实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要求编报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报告和信息报表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项目如下设课题,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各课题间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整体推进。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
十二条 编制实施方案。科技厅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市县的重大研发需求,围绕自治区重大战略的贯彻落实,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重点研发计划实施方案。综评委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评议,修改完善后报自治区科技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根据重点研发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经厅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原则上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科研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第十五条 在广西境内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根据指南要求申报项目。鼓励对外开放与合作,区外(境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
项目的申报组织应整合集成相关领域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是企业的,须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投入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申报,由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受理,组织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七条 科技厅商财政厅审议提出拟立项项目,在科技厅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科技厅应对异议材料进行核查,对确实不符合立项规定、证据充分的异议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八条 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依据立项通知,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需求,科技厅可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对重点研发计划的任务进行及时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的方式组织实施。涉及自治区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二)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市县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相关条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和调整。如确有调整必要,涉及项目(课题)牵头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目标、考核指标、技术路线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机构报科技厅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建议,报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由于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实施已无意义的;
(六)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核查后,报科技厅批准。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或科技计划管理制度造成终止或撤销项目执行的,记入广西科技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和市县,建立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市县在产业和行业政策研究、标准规范制定与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等方面的作用。
(一)开展产业和区域创新政策研究,完善和推动相关政策出台,加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产业政策、规范、标准等工作的衔接;
(二)协调促进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市县的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
(三)推进重点研发计划与其他科技计划的衔接和资源共享;
(四)推动地方科技投入、金融机构参与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16〕462号)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专业机构组织。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原则上应于提交验收申请后的2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纳入自治区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每3年科技厅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目标实现、成果产出、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科技厅、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进一步调整优化广西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管理机制。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鼓励知识产权应用和有序扩散,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进行成果登记。在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产品宣传、技术推广时,应标注“广西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的成果确认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组织科研人员撰写并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的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支撑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客观、规范地记录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的各类信用信息,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按信用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不良信用单位和个人,采取阶段性取消相关主体申请自治区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将项目立项、资金安排、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验收与跟踪管理、科技报告等信息,统一纳入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管理。加强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及时将项目立项信息、资金安排和验收结果等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专业机构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并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重大申诉方与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申诉应及时报科技厅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依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规范,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要求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