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以及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技术研发。围绕广西产业重点技术领域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转化科技成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三)孵化培育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培育,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四)集聚培养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在我区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等工作,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引进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培育组建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对象进行审核推荐,并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本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强化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地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新型研发机构。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机构,其主要办公和研发场所设在广西,且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健全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制度。
(二)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年收入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的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年收入总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且不低于30万元,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
年收入总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且不低于200万元,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年收入总额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且不低于1000万元,年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上的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且不低于4000万元,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每年成果转化至少1项以上;
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以及成果转化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
(三)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市场化决策及成果转化机制等高效的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四)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广西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聚焦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目标定位,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发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八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投管分离,独立运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九条 申报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研发人员(含在申报单位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兼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清单;
(四)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五)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近1年承担的政府和企业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下达部门、编号、合作或委托单位、金额、起止时间)、立项材料或项目合同复印件;
(八)近1年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清单(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登记编号及时间、成果形式、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技术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
(九)近1年创业与孵化育成企业清单(包括服务、创办、孵化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材料);
(十)诚信承诺书;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
(二)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登录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表填报、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至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或自治区相关部门。
(三)审核推荐。各设区市科技局或自治区相关部门为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四)初步审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五)认定评审。认定评审包括函评、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自治区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六)结果公示。自治区科技厅参考专家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意见,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战略需求、重点规划及广西产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布局、依托单位诚信情况等,提出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对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自治区科技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以正式通知形式对外发布并制作颁发统一的牌匾。
第十一条 对下列特色鲜明且与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签订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协议的,可不受第七条所述条件限制,可采取“论证制”方式组织认定。
(一)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及中央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等知名企业来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二)区内高校、各类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或创新团队,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扶持、广西产业发展急需或战略性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产业链共性技术和重大产品研发需求,牵头创办或联合创办新型研发机构。
(三)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以自治区统计局认定数据为准)大于5000万元的独立法人机构,设立或牵头创办新型研发机构。
“论证制”方式组织认定程序:申报单位提交申报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结果公示;正式发布认定文件。
第三章 管理评估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名称、投资主体、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经资格核实通过后,保留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称号;如无正当理由不报告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则取消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四条 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单位、人员团队、年度工作成效、典型案例、意见建议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十五条 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配合统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统计调查,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等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广西新型研发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纪律,确保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称号,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
(二)不按期参加绩效评估或评估等次为“撤销”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
(四)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五)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六)不按要求配合统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统计调查的;
(七)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通过认定的广西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科技厅每3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其中,开放运行满3年的,必须参与评估。开放运行时间为获得认定起始时间至绩效评估通知发布之日。重点考核绩效评估周期内产生的成果,所有成果仅能使用一次。
评估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经过函评、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方式,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撤销”五个等次。评估等次为“整改”的,在评估等次公布后认真组织实施整改,限1年的整改期,到期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则保留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称号;验收不通过,则取消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鼓励支持广西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广西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其中,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和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减免关税等优惠政策。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
(五)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支相应财政资金,扶持本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重点、特殊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依法通过“论证制”方式给予支持。
(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科研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同时认定为共建单位的业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开展本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6日印发的《广西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21〕69号)同时废止。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其他相关政策,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