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聚焦广西高质量发展重大任务,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组建创新联合体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联合体是指按照自愿和市场化原则,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建
第四条 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胜劣汰”的原则,发挥统筹协调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推动行业重点领域创新联合体的构建,选择有一定基础的领域进行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强化支持举措,实施动态进入退出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坚持企业主导。聚焦重大产业场景,持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出题人”“阅卷人”“答题人”作用,支持开展以企业为主导多方参与的产学研合作,通过场景整合市场需求驱动和使命驱动,牵引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三)坚持科技与产业融合。创新联合体要紧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重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和我区传统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进行布局,组建领域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要坚持研究方向“唯一性、特色性、引领性”的原则,不断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四)坚持市场导向。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对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第五条 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2类及以上的多个单位组成。
(二)牵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主要办公和研发场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应达到10亿元以上。
2. 研发实力雄厚,有专职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应达到30人以上,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建有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3. 创新型企业特征明显,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和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其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年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或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
4. 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国际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
5. 原则上一个牵头单位仅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是创新联合体的责任单位,对创新联合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总责。
(三)参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参与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并达成合作意愿。按照在创新联合体内的功能定位,分为核心层单位、紧密合作单位和一般协作层单位。其中“核心层单位”指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能与牵头单位在创新联合体方向上有紧密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的单位;“紧密合作单位”指与牵头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可参与创新联合体的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推进研发成果产业化进程的单位;“一般协作层单位”指其他的创新要素和创新主体,可延伸至产业链上下游,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2. 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
3.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4. 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5. 原则上一个成员单位至多参与3个创新联合体的组建。
(四)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应设立以下运行制度:
1. 决策议事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创新联合体拟定的重大政策及发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决定创新联合体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等。
2. 技术咨询机构。由来自成员单位的领军人才以及从外部特聘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创新联合体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发项目的咨询与审核。建立首席科学家制度,由领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本领域高层次人才担任,首席科学家在项目研究方向上拥有决定权,在科研经费及人员选聘上有管理权。
3. 常设执行机构。根据创新联合体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4. 研发投入及经费管理制度。制定创新联合体研发投入要求及研发经费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创新联合体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5. 利益保障制度。应明确创新联合体收益(含知识产权)的范围,约定创新联合体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保护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财源意识和绩效理念,提高创新联合体项目投入产出效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6. 开放发展制度。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创新联合体要建立成果转化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创新联合体外转化的义务。
第六条 自治区创新联合体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牵头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填写自治区创新联合体认定申请表、组建协议及有关附件材料,向本单位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者所属行业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二)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和广西发展需要择优组建,经公示等程序后认定为“自治区创新联合体”。
第七条 自治区创新联合体承担的主要目标任务:
(一)组织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凝练本产业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清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协同开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基础底层等“卡脖子”难题,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建立常态化高效的研发攻关机制,积极承担自治区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创新联合体内部科研项目,力争攻克一批重大创新难题,转移转化一批科技成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共建共享科技创新平台。协调创新联合体内各方科技资源,共同建设科技研发、检验检测、咨询培训等服务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实现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三)服务区域创新协同发展。鼓励推动成员单位对接国际、国内的创新资源,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助推区域内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增强区域创新发展能力。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创新联合体内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强互动,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产业化。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究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共同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提升科技成果商业化运用效率。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探索构建专利池;鼓励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推动自主专利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有效占领控制产业发展制高点。
(六)积极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带土移植”“厚土培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引进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加强具有先进理念和创新思维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综合型技术经纪人队伍,着力促进创新联合体内科技人员交流互动,为创新联合体单位提供人才支撑。
(七)推动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创新联合体内成员单位应加大科普投入,促进科学普及与科技研发、产品推广、创新创业、技能培训等有机结合。在符合安全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公众普及科学新发现和技术创新成果,引导社会重视和使用科技成果。
第八条 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扶持且广西产业发展急需的,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要求且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年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超过10000万元的(以自治区统计局认定数为准)的牵头单位,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牵头组建自治区创新联合体。
组建认定程序采取“论证制”,论证专家从自治区重大项目指南编制专家中遴选产生,以会评答辩形式开展,重点从创新联合体组建方向的合理性、牵头单位的基础和能力、组建的可行性、预期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质询和判定,形成综合论证意见。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措施:
(一)科技项目支持
1. 鼓励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广西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其中,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创新联合体,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2. 鼓励创新联合体承担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参与相关产业战略规划制定,重大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等工作。
3. 鼓励创新联合体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
(二)平台建设支持
1. 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成员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自治区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
2. 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三)人才政策支持
1. 对牵头企业和核心层单位拟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纳入广西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予以重点支持,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机制。
2. 牵头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申报广西人才小高地项目、自治区特聘专家项目、八桂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3. 对牵头企业和核心层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通过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发放人才专项津贴等方式,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其薪酬水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其薪酬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受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或控高线限制。国有企业引进的人才,可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政策有关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的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支持。
4. 对核心层单位(事业单位)围绕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方向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单位有空编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聘用,纳入编制管理;单位已满编的,可按有关政策及程序规定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过渡,先进后出有特殊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据实增加编制;可按规定申请使用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专项编,予以优先保障。
(四)科技服务支持
1.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对运行良好的创新联合体,其成员单位有融资需求的,自治区科技厅择优向金融机构推荐。
2.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创新联合体运营发展需求,在创新联合体内,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着力破解产学研融合中遇到的各种障碍。
第四章 管理评估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申报认定、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等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同设区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创新联合体的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设区市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领域创新联合体的培育工作,负责对创新联合体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推荐,并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本地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行。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自治区创新联合体,要建立年报制度,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推荐单位和自治区科技厅报送本年度的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内部制度建设情况,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设置实施情况,承担市场化成果转化或企业孵化情况,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情况等,并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推荐单位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按职能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有关事项,对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发展效果不好的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制度。对创新联合体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应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维持认定资格不变。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承担攻关任务主要成员单位的,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有新的关键技术攻关需求,且能落实项目任务来源的创新联合体,按需调整成员单位,签署补充协议后继续运行。
第十三条 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内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自治区创新联合体认定,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创新联合体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
(二)不按期参加(含中途退出)评估或评估等次为“撤销”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
(四)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五)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六)不按要求配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计调查的;
(七)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自治区创新联合体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考核(以下简称评估),其中,开放运行满3年的,必须参与评估。开放运行时间为获得认定起始时间至评估通知发布之日。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新联合体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财政资金预算绩效、内部日常管理、成员单位合作情况等方面,重点评估周期内产生的成果,所有成果仅能使用一次。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撤销”五个等次。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公开通报表扬并在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专项中择优给予科研项目支持。评估等次为“整改”的,在评估等次公布后认真组织实施整改,限1年的整改期,到期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则保留自治区创新联合体资格;验收不通过,则取消自治区创新联合体资格。对评估结果为“撤销”等次的将直接取消其认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创新联合体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桂科政字〔2021〕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