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专班(代)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广西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方案(暂行)》(桂科发〔2025〕33号)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自治区从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规上工业企业(以下统称派驻企业)开展科技政策宣讲、科技技术攻关、创新资源对接、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体系构建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团队。科技特派团成员由科技特派员组成。
第三条 成立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主任由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单位各一名负责同志担任。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设在自治区科技厅。各设区市相应成立市级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选派、培训、管理、考核、保障、激励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组织政策宣讲。负责开展国家、自治区层面科技政策宣讲、针对性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完善科技管理制度。
(二)畅通沟通渠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成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协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等合作的有效对接。
(三)凝练科技需求。帮助企业分析、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凝练技术发展需求,积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协助制定战略。配合企业制定创新战略,定期评估企业创新战略的实施效果,推动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创新战略。
(五)开展技术攻关。深入了解企业需求,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加速核心技术突破。
(六)推进成果转化。引入最新科技成果,服务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促进成果转化、产业化。
(七)完善研发体系。参与企业技术研发工作,帮助企业建立研发投入核算制度,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实现派驻企业100%建立研发投入核算制度,研发活动覆盖率达到100%。
(八)科技赋能成长。夯实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基础,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升级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领军企业。
第六条 派驻企业职责
(一)根据企业自身发展实际提出科技特派员需求。
(二)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安全保障。
(三)对科技特派员的日常工作和业绩作出评价,配合开展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四)凝练、提出技术研发需求,联合科技特派员和派出单位开展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强化企业成果转化。
(五)在科技特派员的协助下,建立、完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制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调整创新战略。
(六)充分依托科技特派员这一沟通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和请求支持的事项,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第七条 派出单位职责
(一)负责科技特派员择优推荐、经费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选派、考核、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二)负责科技特派员在本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和职称晋升等政策保障工作。
(三)负责为科技特派员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政策讲解、实验测试等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负责推动本单位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科技教育资源对派驻企业开放,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能力。
第八条 工作办和服务站职责
(一)自治区工作办负责统筹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选派、培训、管理、考核、保障和激励等工作,对各设区市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协调推进和跟踪落实,及时报送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计划,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和及时,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设区市服务站在自治区工作办的指导下,负责组织企业提出科技特派员需求,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选派、培训、管理、考核、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第三章 选派管理
第九条 担任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四)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工作,对服务企业创新有浓厚兴趣,能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第十条 申请科技特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特派团成员满足科技特派员要求。
(二)科技特派团设团长1名,人数3—5人,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具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科技服务企业实践经验。团员专业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服务工作质效。
(三)科技特派团成员同期只能参加1个科技特派团的选派服务,统一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期内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派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辖区内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规上工业企业。
(二)自主创新意识强,具备支持特派员(团)服务工作的基本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科研经费。
(三)无科技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特派团的选派坚持“自主申请、双向选择、择优选派”的原则,选派程序如下:
(一)意向征集。各设区市服务站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科技特派员需求征集表》,由各设区市服务站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工作办。
(二)双向选择。自治区工作办发布组织选派通知和需求清单,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团)与企业初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申请人(团)填报《企业科技特派员(团)个人信息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工作办。
(三)核查确认。自治区工作办将拟派科技人员情况反馈各设区市服务站,由各设区市服务站综合考虑本地产业发展与企业需求,对申请人(团)资格及供需对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后,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
(四)公示认定。自治区工作办汇总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员(团)选派计划,经自治区工作专班组成部门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团)与派驻企业、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各设区市服务站审核后,报一份至自治区工作办存档。
(五)补录征集。自治区工作办将未匹配上的企业和科技特派员(团)反馈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各设区市服务站进行补充征集,确保应配尽配。
(六)培训派出。自治区工作办在科技特派员(团)派出前,至少开展一轮自治区产业导向与科技政策的专项强化培训。经培训后,科技特派员(团)可派出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团)认定有效期为2年,认定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特派员如发生调出原单位、退休、辞职、去世等情况,派出单位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工作办,视情况取消认定和经费拨付。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工作办组织开展。考核内容包括基础服务、企业评价、服务绩效以及加分项等,具体如下:
(一)基础服务。科技特派员一年内到派驻企业开展现场服务不少于5次,累计服务天数30天以上。
科技特派团一年内到派驻企业开展现场服务不少于15人次(团长服务不少于5次),累计服务天数90天以上;且应在协助企业制定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申报科技项目、开展项目攻关、建立研发机构、促成科技合作项目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企业评价。派驻企业对科技特派员的满意度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三)服务绩效。开展国家、自治区层面科技创新政策宣讲和科技培训情况;协助企业制定科技创新战略规划情况,协助派驻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开展项目攻关情况;对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指导情况,促成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有效对接开展合作项目情况;为企业引入最新科技成果情况,服务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情况;推动派驻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推动企业完善研发体系和科技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情况。
(四)加分项。派驻期间,科技服务突出成效、经验、模式获得各级媒体宣传等情况;与服务对象联合申报科技项目获得立项等情况;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等情况;联合制定并颁布标准等情况;对服务企业开展的科技型企业培育等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自治区工作办发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具体要求。
(二)科技特派员自评。科技特派员填写《企业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表》开展自评,自评后提交至派驻企业。
(三)派驻企业评价。派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再报送至所属地市科技特派员服务站汇总。
(四)各设区市服务站考评。各设区市科技特派员服务站进行考评,分别提出年度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建议名单(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工作办。
(五)自治区工作办审定。自治区工作办对各设区市服务站上报的结果进行审定。
(六)结果公布和反馈。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并反馈至各派出单位,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工作办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特派团资格,并退回结余工作经费:
(一)因不能胜任工作、主动申请退出。
(二)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与考核。
(三)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四)存在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五)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
(六)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或科研失信行为,依规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十七条 对签署合作协议书的科技特派员,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中,按照每年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科技特派团按照每年每团3万元标准),补助经费实行总额预算、包干制的原则,主要用于科技服务产生的差旅、交通和住宿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在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设立“科技特派员产业服务”方向,支持由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后视同广西科技计划自筹项目。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鼓励、支持由科技特派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派出单位和派驻企业联合承担的科技项目。鼓励、推荐科技特派员牵头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各类评先评优工作要向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经历和工作实绩作为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优先聘用并重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在不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损害派出单位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投入创业服务,通过建立利益共同体,发展科技产业,取得合理报酬和收益。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并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