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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规字〔2026〕2号)

2026-02-14 15: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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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现将《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35号)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育、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科技智库建设)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做好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预算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应是自治区内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权责对等、强化监管,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用于支持“夯基”行动计划(广西基础研究计划)、“尖锋”行动计划(广西重大专项计划)、“智果”行动计划(广西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垒台”行动计划(广西科技创新平台计划)、“协同”行动计划(广西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赋能”行动计划(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等广西科技计划项目。

(二)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用于支持发放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

(三)广西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建设。用于支持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奖励。

(四)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广西科技智库建设)。用于支持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广西科技智库建设)专项课题研究。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可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方式在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中明确。

(一)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含贷补联动)和奖励性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相应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成果,经审查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

(三)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前补助和后补助之外的,其他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式、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包括因素法和项目法,根据政策目标、方向特点选择适当的分配方式。

第十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在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中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分配因素可结合实际进行优化调整。

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包括科研仪器数量、广西科学技术奖类别、科技特派员、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等。

第十一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实行项目库管理和“自主申报,相关区直部门、单位、设区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推荐,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评审”的流程。自治区科技厅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择优选取支持项目,重点考虑项目的产出效益。

(一)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每年工作安排适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支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并组织实施。

(二)相关区直部门、单位、设区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组织、审核和推荐工作。主要审核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四)自治区科技厅对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根据评审意见和自治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拟立项项目清单,按规定纳入当年度的支持计划进行安排,对需要继续安排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编制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相关规定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自治区科技厅在履行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分配方案审批程序后,商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自治区科技厅应在下达项目资金前将拟支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拟资助经费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除外。

(六)项目论证、评审和相关管理要求等,按照自治区科技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不得超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科技厅应规范预算执行,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购置评议。

第十六条  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  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自治区科技厅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中期检查或“里程碑”检查的项目及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检查,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暂不拨付后续经费,对需要验收的项目及时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止拨付资金,确认并收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结余资金原渠道退回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报请自治区财政厅收回自治区本级国库。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采用后补助的专项经费使用,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科技厅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发现项目实施与预期目标不一致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申报、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治区农业领域广西科技计划、乡村科技特派员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科政字〔2018〕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