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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广西,打造面向东盟的科技创新合作高地,促进我区财政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流动更加高效、便利、规范,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拨付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拨付实施细则(修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提升统筹利用国际科技创新资源的能力,在确保资金高效、规范、畅通使用的前提下,实现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便利流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是指由区内单位牵头、国(境)外单位联合承担的、自治区科技计划予以立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本细则适用于确有必要向国(境)外牵头或者参与单位拨付项目经费的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使用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费时,必须严格执行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遵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并遵循合作共赢、职责明晰、配置合理、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和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必须根据项目的任务特点和分工,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对项目经费中需要拨付至境外使用的金额、方式、开支范围、收款账户及双方责任予以明确。
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外开设有外汇账户并可以出具发票或收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对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进行背景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都必须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项目经费采用人民币结算,在项目获批立项后按程序拨付至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制定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跨境拨付内部管理制度,在向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拨付项目经费时,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分期进行拨付。
第五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办理跨境支付前一个月,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作为经费拨付方,在向国(境)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时,如产生应由国(境)外单位负担的税款,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向国(境)外单位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第六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立项合同(任务书)、纳税凭证及联合承担协议等材料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用汇审批手续,然后持自治区财政厅出具并加盖用汇单位公章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用汇申请书》,到相应银行办理向境外汇款手续。在对外支付过程中,优先使用人民币对外支付,若国(境)外单位所在地不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方可申请使用外汇。
第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自主管理使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接受审计。办理跨境支付经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在申请结题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委托其对向国(境)外拨付的项目经费开展结题验收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办理跨境支付经费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申请结题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要求国(境)外联合承担单位提供经费使用清单。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外,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均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在有效期内修订的,修订后的文件自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程序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