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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2020-09-25 17: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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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科政字〔2020〕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广西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办基〔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野外站是我区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区自然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开展野外科学观测、试验和科学研究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获取长期野外定位、系统的基础科学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以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公路水运科学等学科专业领域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创建国家野外站奠定基础。

第三条  广西野外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广西野外站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开展观测研究、开放服务等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广西野外站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广西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广西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相关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西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广西野外站发展规则和建设计划,指导广西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认定广西野外站,批复广西野外站的调整和撤销。

(四)指导制订广西野外站的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五)组织广西野外站的年度考核、周期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在桂的中央直属部门及设区的市科技行政部门是广西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广西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广西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做好广西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二)落实广西野外站建设、运行及其管理等相关条件,协调解决广西野外站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核准依托单位选聘、推荐的广西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报科技厅备案。

(四)审核依托单位起草的广西野外站的观测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报科技厅备案。

(五)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或本区域广西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六)负责对广西野外站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推荐,以及对已认定广西野外站的调整、撤销等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广西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为建设广西野外站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有利于广西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组织选聘、推荐广西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置并健全广西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五)组织起草广西野外站的观测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

(六)配合做好广西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等工作。

(七)对广西野外站认定申请材料及已认定广西野外站的调整、撤销等有关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章   建设与认定 

第八条  科技厅根据全区科技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在有关重点学科领域,有计划、有重点的遴选并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野外观测(实验)站建设广西野外站。

第九条  申请广西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他具备下述能力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有长期合作基础及合作成果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保护地单位联合申请。

(二)设施条件:具备满足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需求的足够面积场地、用房、观测研究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所用场地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申请受理截止日算起未来不少于30年的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协议等)。

(三)运行基础: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已正常运行满3年,并获得至少连续3年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四)经费保障: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够为建站所需人财物等提供基本的支撑保障条件,近3年已安排经费达50万元,并承诺通过广西野外站认定后每年为野外站建设发展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

(五)人才队伍: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专职为野外站工作的(非兼职)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6人(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个广西野外站的固定科研人员)。

(六)研究领域:面向国家及全区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具有区域或领域(学科)典型性和代表性。

(七)科研能力: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任务。

(八)学术制度:已聘请自治区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监测领域专家,按要求建立野外站学术委员会。

(九)组织管理:已建立有高效的野外站管理制度及长效运行机制,野外站网站宣传与科普纳入申请单位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成效明显。

(十)开放服务: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野外站的设备设施、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获取的数据等科技资源,按有关规定对外开放,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十一)诚信建设:申请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各级部门行政处罚;野外站固定科研人员无仍在有效期的违法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广西野外站建设采取申请认定制,即: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送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科技厅组织评审认定后挂牌。申请、受理、认定各环节工作,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单位组织编写《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中直在桂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在广西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科技厅审查。

(二)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核验、评审。

(三)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野外站,需填写《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3年工作方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的主要依据),经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广西野外站,通过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中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给予一次性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广西野外站根据“完善建设、加强研究、开放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制订的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科学观测,开展试验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三条  广西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广西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组织选聘、推荐,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广西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每届任期为3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3届,具体负责广西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广西野外站,按以下要求设立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推荐,经依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原则上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人数为9—13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广西野外站的发展方向、科学观测与试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五)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正式成立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广西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科研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广西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站务和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病原微生物安全、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规定,构建广西野外站安全运行、环保、保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根据自治区有关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规定,广西野外站获得财政资金支持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必须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广西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广西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广西野外站名称。利用广西野外站观测数据、设施设备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条  广西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广西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科研、试验、教学、实习及人才培养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一条  广西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条  广西野外站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变更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变更申请书后附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学术委员的签名,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科技厅备案。

周期评估当年及整改期间,原则上不受理广西野外站站名、依托单位等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广西野外站应积极配合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按要求报送野外站运行、管理业务(包括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和保密重要责任执行)等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考核、评估自查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广西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西野外站每年需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提交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考核重点为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包括数据应用)和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周期评估的周期一般为3年(认定后运行每3年为一个周期),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具体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将结合实际另行制订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广西野外站及其依托单位应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可信的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的公正性。

如发现并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干扰考评活动等不正当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涉事的责任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直接取消其广西野外站资格;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  科技厅对广西野外站的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核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档,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

(一)对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广西野外站,开展的试验研究项目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度倾斜支持;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科技厅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或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由主管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加大对野外站的运行维护保障经费支持;对周期评估结果优秀、良好和合格的,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三)对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复评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广西野外站”资格,不再列入广西野外站序列管理。

(四)对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不参加周期评估,或周期评估期间中途退出导致无法完成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广西野外站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广西野外站名称由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依托单位名称),英文名称为“Address, Research Field(Disciplin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Guangxi”(依托单位的英文名称),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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