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0-1206548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4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 |
发文字号:桂科农字〔2020〕85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3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乡村科技特派员管理,进一步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广西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广西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自治区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其它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县乡镇、村社(合作社)、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技能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组成的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和相关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以及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与产业化基地建设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条 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等。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负责全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广西农村科技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运维,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安排和管理科技特派员科技示范项目资金。
第七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科技特派员相关政策措施,做好辖区科技需求征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跟踪科技特派员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情况和科技特派员科技示范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八条 派出单位要保证科技特派员下乡服务所需的时间,把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考核体系,优先落实科技特派员享受的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人才激励政策,配合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和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要求,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业绩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选派和管理
第十条 申请担任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备与服务领域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自愿到农村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四)身体健康,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科技特派员职责。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每两年选派一次,选派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发布组织选派通知,明确选派要求。
(二)供需对接。服务对象通过云平台发布种植、养殖、加工、技术培训等服务需求。科技特派员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云平台填报个人信息,选定服务对象。
(三)审查推荐。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供需对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推荐选派人员名单,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后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
(四)公示选派。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对推荐选派人员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联合发文公布选派名单。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
(一)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开展服务期间,每天登录云平台完成签到,服务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服务记录。科技特派员应根据需要为服务对象提供网上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因特殊情况调整选派的,由科技特派员或服务对象通过云平台提出申请,县(市、区)、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进行确认。
(三)科技特派员应服从派出单位管理,下乡服务应按出差程序报批。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云平台或实地跟踪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在科技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
(四)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培训。
第十三条 鼓励引导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退休技术人员以及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等加入科技特派员队伍,开展农村科技创业。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科技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合格需要完成以下服务任务:
(一)每年为服务对象提供现场科技服务不少于30天,服务带动总面积不少于100亩或者总产值不少于100万元,开展科技培训不少于30人次。
(二)每年通过云平台发布优良品种、高优种养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市场供求等信息不少于5条,提供远程咨询解答、生产技术管理指导等线上服务10次以上。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本满意或满意。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发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评分等要求。
(二)核查送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分别对市属、县乡和区直派出单位的科技特派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核查,分别提出年度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档次建议名单(其中优秀、良好比例分别不超过20%、30%),并报送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
(三)公示发布。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报经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联合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各派出单位,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激励和核发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自治区对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档次的科技特派员统一颁发证书,优先继续选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科技特派员,不再继续选派,并取消其三年内科技特派员申报资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工作经费(国家“三区”人才的科技特派员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包括科技特派员工作津贴、保障经费、奖励经费三个部分,由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拨付。经费标准及使用要求如下:
(一)工作津贴。按照每人每年0.6万元的标准执行,一次性预拨给科技特派员,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应当全额退回。
(二)保障经费。自治区、设区市、县乡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分别按照每人每年1.4万元、1万元、0.8万元的标准执行,由专业机构拨到派出单位。保障经费实行“限额包干”使用,由派出单位监督科技特派员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人身意外保险费和技术示范用种苗、农药、肥料等农资费用以及科技服务差旅费、农民培训费等。科技特派员超额服务的,保障经费不足部分由派出单位解决。
(三)奖励经费。按照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1万元、良好档次0.5万元的标准发放。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中,每年择优支持一批科技特派员下乡发现问题、自主凝炼的“科技富民”项目,分别按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给予支持。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在两年内由科技特派员自主支配,用于下乡服务、学习考察、科普宣传等开支。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应当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申报本地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化开发等项目,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技术试验示范。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职称晋升、离岗创业、兼职兼薪、成果收益分配、人才项目申报等人才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可直接确认其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档次,不受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限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在技术岗位竞聘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每两年开展一次广西“最美科技特派员”选树宣传活动,并通报表扬一批先进派出单位。“最美科技特派员”应是在履行职责、服务绩效、推动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科技特派员,人选经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