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号)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加快推进我区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调动全区大型科学仪器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积极性,我厅组织对《广西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条字〔2006〕42号)进行修订,印发出台了《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
自《广西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条字〔2006〕42号)于2006年8月正式印发以来,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和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全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工作开展。2014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广西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16号)的印发实施,该管理办法已逐渐难以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无法有效支撑我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4〕70号”和“桂政办发〔2016〕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的管理水平,使大型科研仪器更好地向社会开放服务,支撑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及经济社会发展,我厅及时启动了相关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通过摸底研究、意见征集、调研讨论等三个阶段,于今年10月正式印发出台《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起草思路和框架结构
(一)总体思路
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是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为实现该目标要求,必须强化明确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估体系,科学设定考核程序和考核指标,实施科研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相关激励机制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
(二)框架结构
《暂行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二条款。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至六条,分别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意义、定义、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包括第七至十条,主要是界定了相关管理部门、自治区大仪办、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组织实施”,包括第十一至十六条,具体对绩效考核时间节点、程序、内容、指标、分类评价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考核奖惩”,包括第十七条至二十条,将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并对其应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为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期限。
(三)主要目标
《暂行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4〕70号”和“桂政办发〔2016〕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工作,并通过绩效考核强化激励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提高全区科研仪器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支撑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三、《暂行办法》关键点说明
(一)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是落实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国发〔2014〕70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原管理办法(即:桂科条字〔2006〕42号)中,考核对象为单台(套)入网仪器设备,已不适应目前国家的文件精神要求。因此,在该办法中,重新界定了绩效考核的范围,依据国家要求对大型科研仪器进行明确定义并对开放共享行为进行科学解释,尤其是明确了绩效考核对象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通过将考核对象从单台套仪器设备变更为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有利于确立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地位,强化推动其切实履行仪器设备对外开放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更好地达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目标要求。
(二)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目标。
为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绩效考核机制,该办法重点明确了各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一是明确由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委员会应统筹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相关具体事务则由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二是建立健全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高水平专家在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考核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论证、年度经费补助决策中的参谋作用,为绩效考核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三是明确规定了管理单位作为落实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独立法人单位,在参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其绩效考核工作中的各项职责。
(三)科学设定考核程序和考核指标并实行分类考核。
在该办法中,考核程序包括考核材料填报提交、考核和审查、结果公布、补助经费安排与下达等多个必要环节面。其中,重点强调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考核及核查相关材料,并引入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的核查内容,使得考核的程序更为科学严谨。通过借鉴相关省市的有关做法,该办法中科学设定了各项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服务效果、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组织管理等四个一级指标,以及机时数、样品数、收入、服务量等十二个二级指标,并通过不同的权重设计,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不同类别的管理单位进行分类考核,更为客观地对其开放共享水平进行科学评价。此外,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仪器,在计算考核指标时也采用加权方式进行分类评价,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且以定量为主,增强了考核的可操作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
一是将考核结果与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相关财政经费年度补助安排方案挂钩。考核结果包括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管理单位将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经费补助,利于充分调动管理单位参与开放共享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管理单位主动开放仪器设备为社会需求服务,充分体现“谁共享、谁受益”的激励导向。二是将考核结果作为科研仪器配置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