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科基字〔2017〕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广西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16号)精神,推动我区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对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原值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主要包括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大型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等管理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和个人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的形式参加绩效考核。
第五条 凡以政府预算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的所在管理单位,都应接受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鼓励以其他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的所在管理单位参加绩效考核。
第六条 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广西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第八条 广西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仪办”)设在科技厅,办公室主任由相关业务处领导兼任。大仪办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开展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具体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二)编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开展实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三)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编制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相关财政经费年度后补助方案,执行具体的经费补助工作;
(四)监督相关经费用途和使用效果,受理用户、管理单位的咨询和投诉;
(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开展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的技术咨询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管理单位提供专业化技术咨询服务;
(二)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和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相关财政经费年度后补助方案编制等工作提供科学决策参考;
(三)接受委托参与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四)协助开展分析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受大仪办委托开展提供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条 管理单位是落实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本单位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纳入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二)配合大仪办做好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按相关规定申请、管理和使用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相关财政经费,激励和引导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年度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具体工作事务由大仪办承担。
第十二条 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时间节点为上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
第十三条 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管理单位通过登陆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按照要求填报绩效考核材料。
(二)大仪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管理单位所报送的绩效考核相关材料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科技厅。实施考核时,应选择不低于10%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内容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等。
(三)科技厅向社会公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是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的主体。对其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效果、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组织管理等,具体说明如下:
(一)服务效果:年度运行的机时数、年度对外服务的机时数、共享仪器的年度样品数、共享仪器的年度收入、共享仪器的年度服务量等。
(二)服务质量:支撑服务情况、用户评价情况、资质和授权情况等。
(三)信息公开:仪器信息开放率、仪器信息的完整度等。
(四)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第十五条 按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等管理单位类别,分类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对不同类型的科研仪器,采用加权方式计算考核指标,依据《科技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标准号:GB/T 32847-2016)进行分类评价。通用科学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专用科学仪器重点评价对科研任务支撑服务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当年度参加考核的管理单位数量的10%,良好名额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是安排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相关财政经费后补助,以及开展自治区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由科技厅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开放效果差、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效率低、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科技厅将予以通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视情节采取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广西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条字〔2006〕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