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0318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06日 |
标 题: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科规字〔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2日 |
各设区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桂科高字〔2022〕125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支持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示范应用,提升我区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等。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全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和奖励实施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成套设备价格每套50万元以上,整机设备价格每台20万元以上,关键核心部件价格每个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装备产品及对应申请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广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所生产、销售的装备产品在我国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三)申请单位具备装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四)申请单位掌握装备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五)装备产品在同类产品中核心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六)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装备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备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通过财政性科技资金支持直接形成的装备产品也可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但不予以奖励。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如涉及保密事项,请申请单位自行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第七条 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收到申请材料后,联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认定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评审程序为:专家审查材料、评议、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经专家组签字生效,专家组应对出具评审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如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或其他失信行为,依法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纳入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或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会审确认,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向社会公示《广西XX年度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确认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联合正式发布《广西XX年度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并颁发《广西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广西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获得广西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按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单台(套)装备产品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装备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经费从广西科技领域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过程中,应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核实,撤销认定结论,收回认定证书,追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依法纳入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或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依法取消申请单位后续申请认定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2022年9月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桂科高字〔2022〕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