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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90274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文日期:2025年09月24日
标  题: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科规字〔2025〕12号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5日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科规字〔2025〕12号)

2025-09-25 11: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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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各高新区、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源头创新能力,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现重大原始创新,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开展高水平国内外创新合作的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是培育广西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基石。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需求,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优秀人才辈出的领军力量。

第四条  实验室应健全“独立、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

第五条  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条件能力建设项目等,对符合条件的实验室予以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

(二)制定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设立、调整、撤销,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

(四)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园区、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其余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实验室各项政策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实验室管理细则,督导依托单位做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实验室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

(二)聘任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落实主任负责制。

(三)做好实验室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涉及多家依托单位的,第一依托单位应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共同履行职责。

(五)指导做好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战略定位和目标方向,开展有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

(二)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形成持续创新能力。

(三)建立协同攻关创新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积极与东盟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围绕有关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提升国际话语权。

(五)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调的良好创新环境。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实验室总体规模稳定、适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集中申报认定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或其他具有一定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了科技合作协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外单位,且相关实验室主体建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验室申报单位包括第一依托单位和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原则上建设单位不得超过3家。由第一依托单位所在的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二)战略定位:聚焦国家战略需求,能支撑解决广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瓶颈问题,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

(三)运行基础:拟申报的实验室应自主建设且有效运行1年以上,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

(四)科研水平:研究水平在自治区内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国内、国际竞争力;近三年内固定成员原则上应主持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10项(含)以上;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拥有获奖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

(五)人才队伍: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专业能力突出、相对稳定集中、年龄结构合理。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各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含)或主持过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3项(含)以上;实验室主任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在T1级、T2级、T3级或行业公认的高质量科技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含)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2项(含)以上。

(六)条件保障: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全面支持建设运行。主管部门能全面管理和监督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依托单位能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每年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在实验室申请认定为实验室的前三年,依托单位原则上累计为实验室提供的建设、运行经费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七)软硬件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科研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数学理论研究、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领域、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降低)。

(八)制度建设:具备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体系,科技创新成效比较显著;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实验室网站宣传与科普具有一定成效,且纳入依托单位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

(九)开放共享:依托单位应重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在实验室申请认定的前三年内,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每年参加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从事数学理论研究、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领域、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减免)。

(十)不良记录: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或所受各级部门行政处罚与拟建实验室无直接关系。实验室科研人员无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及其他相关信用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认定流程:

(一)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和要求。

(二)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依托单位填写提交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审核后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公示、认定。

第十三条  适度倾斜支持基础研究较为薄弱、尚无实验室布局但区域(学科)特色优势明显的设区市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实验室择优予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报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三年,累计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原则上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院士除外)。特殊情况须及时报科技厅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可为9人至13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单位聘任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用,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须以签订工作协议或颁发聘书等形式,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启动,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中原则上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及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围绕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建立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同时可自主设立开放课题开展基础前沿研究,鼓励开展非共识性研究、实验技术方法与仪器设备提升改造等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财务、审计等相关制度支出经费,组织实验室制定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好开放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凡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纳入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高效运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应用,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凡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参与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依托全国科技活动周广西活动等,通过开放交流、科普讲座、科普进基层等形式,每年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1次以上;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严格落实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年就上年度实验室人员、经费、成果等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报告报科技厅。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需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由依托单位报请科技厅研究审批。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填写年报,考核结果是开展定期评估的重要依据。科技厅组织开展定期评估,分领域采取专家评议、会议评议等方式对实验室评估周期内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成果、人才培养、开放交流、条件保障与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其中,开放运行满3年的必须参与;未满3年的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开放运行时间为获得认定起始时间至周期评估通知发布之日。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档。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分档支持、资源匹配、任务安排等重要参考。

(一)评估结果“优秀”的,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科技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二)评估结果为“良好”等次及以上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以科技项目的形式择优予以支持;

(三)评估结果“合格”等次及以上的,保留实验室称号,鼓励实验室固定人员申报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四)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经再次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取消其实验室资格;

(五)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其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西××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不得将“广西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如出现重大科研诚信问题、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事件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实验室无法正常运行或开展科研活动等情况,科技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严重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是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制定管理细则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21〕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桂科基字〔2017〕89号)同时废止。

解读